期貨商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 ,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 。 二、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每增一分支機構 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證券交易輔助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 一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