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條之票券商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間之買賣交割,以
及該投資人發行或持有之短期票券委請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之交割,以
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包銷或首次買入交割指令至票券
    系統。前述交割指令應指定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
    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
    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
    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
    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
    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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