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 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 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 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48號公告自95年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10032號函及95年 3月22日 金管證四字第09010033號函及95年3月27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116030號 函及中央銀行95年3月 23日臺央業字第095000412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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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4條 ;增訂第 36條之1、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中央銀行臺 央業字第0960054243號函及96年12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四)字第09600524700號函備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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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8 00397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98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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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9 0024864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1條之1、第38條之 1條文;除經紀業務 上線日另行公告外,餘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800620030號函及99年1月28日中央銀行 臺央業字第099000968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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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9 01080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第14條、第19 條至第24條、第31條、第36條、第36條之 1、第44條至第48條、第53條 條文;除境內外幣短期票券業務上線日期另行公告外,餘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32 8700號函及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 0990043159號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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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 901589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50條條文;增訂 第30條之1、第34條之1、第35條之1條文;並均自99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4 84380號函)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90057492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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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001484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自101年7月1日起上線實施(中 華民國100年9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000312 300號函)(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000423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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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1 0028570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43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101年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000452130號函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000568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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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1207644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6條及第10條之格式七、格式八、格 式九、第30條之格式十二、第30條之1之格式十二之一、第32條之格式 十三、十三之一、第34條之格式十四、十五、第34條之1之格式十六、 第35條之格式十七及第35條之1之格式十八(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100352900號函暨101年11月14日中央 銀行臺央業字第10100479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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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20001262號函修正發布第46條、第50條及第10條之格式九、第50條條文 之格式二十;除有關補充保險費之規定,自 102年1月1日起實施外,其 餘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票字第10100421270號函、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 0200033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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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2條、第19條至第24條、第31條、第3 6條、第36條之1、第4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177910號函)(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 央外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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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43條之1條文,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 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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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60013997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7條,並自106年9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6年7月7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60022456號函、中華民國106年7月1 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60016037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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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及約定書(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 銀行臺央業字第 1070034103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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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 3條、第35條至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至第49條、第51條至第56條、第5 8條、第59條、第61條、第65條條文,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異動其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一、透過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以下稱票券系統)通知本公司。
二、填具「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送交本公司。
〔立法理由〕
為簡化票券商申請基本資料異動作業,新增票券商得以電子方式透過票券
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向本公司申請,為將書面與電子方式分別列示,爰將本
條依申請方式分列兩款以資明確。

票券商辦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發送送存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完成該批送存短期票券之登錄後,即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完
    成;如接獲實券保管銀行驗票失敗之通知時,即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
    失敗,票券商應與實券保管銀行查明原因處理後,重新發送送存指令
    。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應計算並輸入
該投資人之免稅款金額至票券系統。
前項免稅款之輸入原則如下:
一、票券商賣斷與特殊免稅單位短期票券時,應輸入賣斷交割日起至票載
    到期日止之免稅款金額。
二、票券商買斷特殊免稅單位之短期票券時,應輸入特殊免稅單位持有該
    短期票券期間之免稅款。
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票券系統將重新編定
該短期票券票券代號之子號。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與免稅單位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應計算並輸入該投
資人之免稅款金額至票券系統。
前項免稅款之輸入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賣斷予免稅單位短期票券時,應輸入賣斷交割日起至票載到期
    日止之免稅款金額。
二、票券商買斷免稅單位之短期票券時,應輸入之免稅款為零。
票券商與免稅單位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票券系統將重新編定該短
期票券票券代號之子號。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於每日營業結束前,因交割之款項收付未完成,致接獲票券系統未
完成交割之訊息時,該筆交割無效。
票券商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如未於第十一條規定之交割作業時間內輸
入或發生交割無效時,票券系統即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仍未
能完成交割者,票券系統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進行後續帳務調整:
一、賣出人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將該履約短期票
    券撥入買受人自有部位。
二、買受人無法交付履約短期票券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不為任何帳
    簿劃撥。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領回未完成承銷或首次買入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者,應於票券
系統延期保管該短期票券登錄資料之截止日下午三時前發送票券提領指令
至票券系統,並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至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辦
理領券。
票券商未辦理前項作業者,應於當日下午四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領券通
知後,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至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
第一項之截止日指該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送存指令指定之承銷或首次買入日
後之第二營業日。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包銷或首次買入短期票券時,應輸入包銷或首次買入交割指令
至票券系統,辦理包銷或首次買入短期票券之帳簿劃撥作業。
前項票券商首次買入之短期票券,如為特殊免稅單位曾經持有者,應輸入
其進入票券系統前之免稅款金額。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代銷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輸入代銷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之
    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之交割確認訊息時
    ,除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
    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
    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買方應付金額之款項收付
    。
四、票券系統完成票券商代銷費用之撥付、代銷作業之帳簿劃撥後,即通
    知票券商交割完成,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撥至交
    割指令指定之發行人代收付銀行款項帳戶。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買入他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
二、票券商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
    統轉知代銷票券商處理。
三、票券商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
    ,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票券商(或代
    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五、票券系統完成代銷作業之帳簿劃撥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輸入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指令至票券
    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
    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
    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
    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
    間辦理款項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
    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其交割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輸入經紀交易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投資人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
    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買賣雙方交割確認訊息,除買賣雙方之清算交割銀行屬
    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清算交割
    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經紀交易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與他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一、買賣雙方票券商應各自輸入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交
    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接獲買賣雙方票券商發送之交割指令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四、票券系統完成比對作業後,除屬代理清算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
    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票券商(或票券商與代理清
    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五、票券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
    後,即通知買賣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條之票券商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間之買賣交割,以
及該投資人發行或持有之短期票券委請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之交割,以
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包銷或首次買入交割指令至票券
    系統。前述交割指令應指定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
    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
    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
    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
    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
    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二條之票券商與他票券商間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
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買賣雙方票券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前述交
    割指令應指定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二、票券系統接獲買賣雙方票券商發送之整批交割指令後,即比對各筆交
    割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四、票券系統完成比對作業,除屬代理清算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
    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票券商(或票
    券商與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五、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買賣雙方票券
    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之作業方式如
下:
一、票券商應輸入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不確認訊息時
    ,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作業確認訊息,於完成附條件
    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作業完成。
四、票券商與投資人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二十條
    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與他票券商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雙方票券商應各自輸入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接獲雙方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四、票券系統完成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後,即通知雙方票券商作業完
    成。
五、票券商與他票券商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二十
    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其總分支機構間轉帳作業方式如下:
一、轉出與轉入單位應各自輸入轉帳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接獲雙方發送之交割指令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四、票券系統完成轉帳作業之帳簿劃撥後,即通知轉出與轉入單位交割完
    成。
前項作業限由票券商之總分支機構分別開設劃撥帳戶者為之。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得自行發送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其自有短期票券限制交割之
設定與解除作業。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
    書」,輸入設定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
    理設定質權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設定質權之帳簿劃
    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他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一、雙方票券商應依填具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輸入
    設定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設定質權通知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三、雙方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
    理之。
四、票券系統完成設定質權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雙方票券商交割完
    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
    書」,輸入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投資人之清
    算交割銀行辦理設定質權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
    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
    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
    項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之
    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及票券商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一、質權票券商應填具「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塗銷通知書」或「
    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塗銷通知書」交付出質人,並輸入質權塗銷指
    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完成質權塗銷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投資人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填具「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並輸入
    實行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除質權標的為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
    券外,票券商得指定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
二、票券商應填具前款「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
    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
    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
    行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四、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質權實行之帳簿劃
    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質權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出質票券商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
式如下:
一、質權票券商應填具「票券商間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並輸入實
    行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質權票券商應填具前款「票券商間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
    設定質權時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二聯及出質人
    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至本公司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三、本公司接獲質權票券商質權實行通知,經與前款文件比對無誤後,即
    辦理質權實行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比對有
    疑義,應通知質權票券商處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
    申請書」,及「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新設定
    質權之短期票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投資人
    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更換質權標的之帳
    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票載到期日
)為之。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出質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雙方票券商應依填具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
    「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
    輸入更換質權標的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交割通知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三、雙方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
    理之。
四、票券系統完成更換質權標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雙方票券商交
    割完成。
出質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票載到
期日)為之。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賣與票券商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並向該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以
更換質權標的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
    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
    設定申請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
    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
    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
    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
    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
    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
票載到期日)為之。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該附條件交易履約
日,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
    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
    設定申請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指令至票券系統
    ,並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
    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
    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
    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之帳簿劃撥作業
    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向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買入短期票券及賣與他票券商代銷短期票
券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確認交割前,票券商得單方取消交
    割。
二、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
    ,票券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
        之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確認訊息並完
        成取消交割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取消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依投資人之指示取消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其作業方式如
下:
一、賣方確認交割前,票券商得通知票券系統取消交割。
二、賣方已確認交割,惟買方未確認交割時,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
    券系統。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取消指令,即通知賣方辦理「取消交割
    」確認事宜,並於其確認「取消交割」及本公司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
    ,辦理通知事宜。
三、買賣雙方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
    至票券系統。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取消指令,即分別通知買賣雙方辦
    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於雙方確認「取消交割」及本公司完成
    取消交割作業後,辦理通知事宜。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買入他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作業,於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前,
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代銷票券商之取消通知時,應取消票券系統送達之交割
確認通知。
票券商完成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後,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代銷票券商之取消通
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票券商應確認取消通知內容。
二、票券商對取消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
    知代銷票券商處理。
三、票券商完成取消通知之確認後,應回訊確認訊息。
四、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之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交割作業,並通知票券
    商取消交割完成。

票券商與他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以及其總分支機構間轉帳作業之
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前,票券商得單方取消交割。
二、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雙方票券商或總分支機構間應分別發送取消指令。
  (二)票券系統接獲雙方發送之取消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
        理之。
  (四)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作業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並通知雙方取
        消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取消與他票券商間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得於票券系統完成
指令比對前,單方取消該作業。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三條整批差額交割作業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尚未完成確認交割前,票券商得單方取消該批
    交割。
二、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之不確認訊
        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之確認訊息並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
即通知票券商取消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四條整批差額交割作業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系統完成該批所有交割指令之比對作業前,票券商得逐一取消各
    筆交割。
二、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雙方票券商應分別發送取消指令。
  (二)票券系統接獲雙方發送之取消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
        理之。
  (四)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作業後,即取消該批交割,並通知雙方票
        券商取消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持有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由票券系統進行提示兌償,並於足
付款項後,除票券商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將稅後兌償款項撥入
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之存款帳戶
並通知該票券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作業
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買入辦理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之該批所有短期票券。
二、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
    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轉送票券商確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
    票券商應取得該發行人之「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並送交本公
    司。
三、票券商回訊確認訊息或將前款同意書送交本公司後,發送票載到期日
    前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完成兌償日之修正,票券系統於修正後
    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票券系統不為退票處理,而自
    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且應至遲於票載到期
日前第二營業日發送指令。
第一項第二款「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應由票券商、本公司與實券保
管銀行各執一份為憑。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發行人及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提前提示兌償作業,新增發行人
    及票券商均得以電子方式申請,另並考量實務作業,爰修正第一項序
    文,及將原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移列至新增之第二款,分列敘明書面或
    電子作業方式,並將原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系統文字之理由同第十條。

票券商辦理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屆票載到期日之續發且採差額
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發送續發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續發通知,即將到期商業本票數額,自執票人自
    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
三、票券系統依下列原則辦理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與
    實券保管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之款項收
    付:
  (一)如發行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之續發
        確認訊息,即發送款項收付指令至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
        將發行人淨付款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補充
        保險費(以下稱補充保險費)及代銷費用之金額,自實券保管銀
        行存款帳戶撥入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
        戶。
  (二)如執票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即發送款項收付指令至中央銀行
        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執票人淨付款金額,自票券商、清算交割
        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三)如發行人與執票人均須付款,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
        之續發確認訊息,即發送款項收付指令至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
        公司,將執票人應付款金額,自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
        清算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四、票券系統完成款項收付時,於執票人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數
    額,並將續發商業本票數額撥入執票人自有部位。
五、票券系統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及執票人或其清算交割銀行
    交割作業完成。如執票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
    以匯款方式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入帳銀行款項帳戶。
票券商應先完成續發商業本票之送存或發行登錄作業,始得辦理前項之續
發作業。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得發送不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其持有之短期票券不提示
兌償。
前項不提示兌償指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得於票載到期日發
送,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於票載到期日之前一營業日發送,其他短
期票券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三營業日發送。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時,票券系統將發送退
票通知予票券商,並由實券保管銀行以雙掛號郵寄其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
單,或由票券商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
前項臨櫃領回方式,票券商應至遲於發生退票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前以電話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並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
管銀行辦理領券。如退票實券之原送存分行為申請分行者,於申請日領回
;原送存分行與申請分行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領回,
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之第二營業日領回。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持有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票券系統將發
送未獲足額付款通知予票券商,並由本公司以雙掛號郵寄債權證明書及經
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或由票券商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
前項臨櫃領回方式,票券商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付款後第一營業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
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票券商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逾前二項期限未通知或領取者,本公司逕以第一項雙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及票券商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質權
塗銷者,票券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並逕
行兌償。
前項兌償之款項由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設帳列管為限制
性款項,紀錄原設定事項,並依雙方設定質權時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所指定
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如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質權人應至清算交割
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領取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或向本公司領取未獲足額兌償
證明:
一、出質人同意其所擔保之債務未到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質權標的應受之
    給付,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
    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質權人指定帳戶。
二、質權票券商以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辦理投資人買入票
    券商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惟如有剩餘款項,票券商
    得指定清算交割銀行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其指定帳戶或撥入投資
    人交割款項帳戶。
三、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由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
    留存。
質權人申請領回前項第三款指定留存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之兌償
款項時,應檢具「請領質權標的兌償款項申請書」,向投資人之清算交割
銀行或本公司辦理領回。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設定限制交割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解除作業者,票券
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限制交割解除作業,並逕行兌
償;如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準用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得於其持有之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票載到期日後,發送延後提示兌
償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延後提示兌償。
前項延後提示兌償指令,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應至遲於延後
提示兌償日前第一營業日發送者外,其他短期票券應至遲於延後提示兌償
日前第三營業日發送。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專戶款項作業方式如
下:
一、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
    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票券商確
    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票券商應取得「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
    專戶款項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送交本公司。
二、本公司審核前款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
    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立法理由〕
為簡化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作業,新增發行人及票
券商均得以電子方式申請,爰新增第一款明訂書面及電子申請之作業方式
及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完整規範領回兌償專戶款項之作業內容,並增訂第
二款本公司審核後賡續辦理相關作業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