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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配合事項以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貳、劃撥帳戶之開設及管理
票券商為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應以其或指定銀
行(以下稱代理清算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
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並發函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開設劃撥帳戶:
一、參加人約定書。
二、票券商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開戶約定書。
三、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
四、票券商/交易商印鑑卡。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參加人業務聯絡人名冊。
七、其他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票券商之總分支機構得分別開設劃撥帳戶或由總公司(行)統一開設
單一帳戶為之。
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於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應以共同開設跨行
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方式為之,並同意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
金公司)代理使用該帳戶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票券商有喪失參加人之身分或有清算或解散之情事者,應填具「保管劃撥
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發函本公司申請註銷劃撥帳戶。
本公司受理前項申請後,該劃撥帳戶僅允許辦理兌償作業,至其短期票券
所有部位均已完成兌償時,即註銷該帳戶。

票券商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應停止
其劃撥帳戶之使用。

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異動其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一、透過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以下稱票券系統)通知本公司。
二、填具「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送交本公司。
〔立法理由〕
為簡化票券商申請基本資料異動作業,新增票券商得以電子方式透過票券
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向本公司申請,為將書面與電子方式分別列示,爰將本
條依申請方式分列兩款以資明確。

票券商應於本公司每日營業結束前,與本公司所提供之帳簿進行帳務核對
。
票券商對前項帳簿有疑義時,應即與本公司之連管人員共同查明原因,如
有錯誤,應即更正之。

  參、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送存作業
票券商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送存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
時三十分。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延長前項作業時間,票券商應依本公司之通知配合辦
理。

票券商辦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人工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對送存之承銷或首次買入債票形式短期票券編列批號,同一
    批號之短期票券面額不得超過三種。如遇代銷買方有二人以上時,送
    存短期票券應依買方之不同分別編列批號;如送存短期票券為特殊免
    稅單位曾經持有者,應依其前手免稅款金額之不同,分別編列該短期
    票券之批號。
二、票券商應將其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連同依「票券送存媒體檔案
    格式」製作之電子媒體或其填寫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
    ,彌封於適當大小之紙袋內,送交實券保管銀行,紙袋彌封處並應加
    蓋票券商留存本公司之印鑑。
三、票券商取得實券保管銀行交付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票
    券商收執聯時,即完成實券送存作業。
票券商完成前項作業後,接獲實券保管銀行通知其送存實券有疑義時,如
該送存實券確為瑕疵票券者,應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原送存
之實券保管銀行領回實券。

票券商辦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發送送存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完成該批送存短期票券之登錄後,即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完
    成;如接獲實券保管銀行驗票失敗之通知時,即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
    失敗,票券商應與實券保管銀行查明原因處理後,重新發送送存指令
    。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肆、短期票券交割之帳簿劃撥
票券商輸入交割指令之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票券商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應委託代理清算銀行辦理新臺幣
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代理清算銀行回訊扣款確認作業時間,為
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票券商未參加財金公司外幣結算系統者,應委託代理清算銀行辦理外幣計
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代理清算銀行回訊扣款確認作業時間準用前
項規定。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延長前三項作業時間,票券商應依本公司之通知配合
辦理。

票券商應依下列作業原則辦理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交割作業:
一、票券商以附賣回條件交易買進之短期票券為附買回條件交易,該附買
    回條件交易之履約日應早於或等於該附賣回條件交易之履約日。
二、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履約日應早於票載到期日。
三、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承作附條件交易期間,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
    均不得以該短期票券為附條件交易。
四、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承作附條件交易,應以其帳簿之自有部位短期
    票券為之。
五、票券商得限制交易對手於承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期間,不得以該短期票
    券為附條件交易。

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應計算並輸入
該投資人之免稅款金額至票券系統。
前項免稅款之輸入原則如下:
一、票券商賣斷與特殊免稅單位短期票券時,應輸入賣斷交割日起至票載
    到期日止之免稅款金額。
二、票券商買斷特殊免稅單位之短期票券時,應輸入特殊免稅單位持有該
    短期票券期間之免稅款。
票券商與特殊免稅單位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票券系統將重新編定
該短期票券票券代號之子號。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與免稅單位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應計算並輸入該投
資人之免稅款金額至票券系統。
前項免稅款之輸入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賣斷予免稅單位短期票券時,應輸入賣斷交割日起至票載到期
    日止之免稅款金額。
二、票券商買斷免稅單位之短期票券時,應輸入之免稅款為零。
票券商與免稅單位辦理短期票券買賣斷交割時,票券系統將重新編定該短
期票券票券代號之子號。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於每日營業結束前,因交割之款項收付未完成,致接獲票券系統未
完成交割之訊息時,該筆交割無效。
票券商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如未於第十一條規定之交割作業時間內輸
入或發生交割無效時,票券系統即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仍未
能完成交割者,票券系統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進行後續帳務調整:
一、賣出人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將該履約短期票
    券撥入買受人自有部位。
二、買受人無法交付履約短期票券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不為任何帳
    簿劃撥。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領回未完成承銷或首次買入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者,應於票券
系統延期保管該短期票券登錄資料之截止日下午三時前發送票券提領指令
至票券系統,並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至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辦
理領券。
票券商未辦理前項作業者,應於當日下午四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領券通
知後,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至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
第一項之截止日指該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送存指令指定之承銷或首次買入日
後之第二營業日。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包銷或首次買入短期票券時,應輸入包銷或首次買入交割指令
至票券系統,辦理包銷或首次買入短期票券之帳簿劃撥作業。
前項票券商首次買入之短期票券,如為特殊免稅單位曾經持有者,應輸入
其進入票券系統前之免稅款金額。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代銷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輸入代銷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之
    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之交割確認訊息時
    ,除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票券商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
    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或買方
    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買方應付金額之款項收付
    。
四、票券系統完成票券商代銷費用之撥付、代銷作業之帳簿劃撥後,即通
    知票券商交割完成,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撥至交
    割指令指定之發行人代收付銀行款項帳戶。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買入他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
二、票券商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
    統轉知代銷票券商處理。
三、票券商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
    ,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票券商(或代
    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五、票券系統完成代銷作業之帳簿劃撥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輸入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指令至票券
    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
    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
    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
    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
    間辦理款項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
    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其交割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輸入經紀交易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投資人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
    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買賣雙方交割確認訊息,除買賣雙方之清算交割銀行屬
    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清算交割
    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經紀交易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與他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一、買賣雙方票券商應各自輸入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交
    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接獲買賣雙方票券商發送之交割指令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四、票券系統完成比對作業後,除屬代理清算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
    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票券商(或票券商與代理清
    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五、票券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
    後,即通知買賣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條之票券商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間之買賣交割,以
及該投資人發行或持有之短期票券委請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之交割,以
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包銷或首次買入交割指令至票券
    系統。前述交割指令應指定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
    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
    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
    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
    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
    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二條之票券商與他票券商間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
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買賣雙方票券商應分別輸入整批之買賣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前述交
    割指令應指定整批差額交割代號與總筆數。
二、票券系統接獲買賣雙方票券商發送之整批交割指令後,即比對各筆交
    割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四、票券系統完成比對作業,除屬代理清算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
    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票券商(或票
    券商與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五、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買賣雙方票券
    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之作業方式如
下:
一、票券商應輸入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不確認訊息時
    ,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作業確認訊息,於完成附條件
    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作業完成。
四、票券商與投資人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二十條
    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與他票券商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雙方票券商應各自輸入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接獲雙方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四、票券系統完成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後,即通知雙方票券商作業完
    成。
五、票券商與他票券商間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二十
    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買入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時,應於交割日下午四時前傳真「票券商發
行商業本票之到期日前註銷申請書」至本公司辦理票券商帳簿之票券註銷
作業,並於該交割日後五個營業日內至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繳稅程序。未於
繳稅截止日前完成者,本公司將函送稅務機構處理。
票券商應將前項申請書正本寄送本公司存查,如買入之短期票券為債票形
式者,票券商並得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
。

票券商辦理其總分支機構間轉帳作業方式如下:
一、轉出與轉入單位應各自輸入轉帳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接獲雙方發送之交割指令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
四、票券系統完成轉帳作業之帳簿劃撥後,即通知轉出與轉入單位交割完
    成。
前項作業限由票券商之總分支機構分別開設劃撥帳戶者為之。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得自行發送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其自有短期票券限制交割之
設定與解除作業。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
    書」,輸入設定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
    理設定質權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設定質權之帳簿劃
    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他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一、雙方票券商應依填具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輸入
    設定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設定質權通知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三、雙方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
    理之。
四、票券系統完成設定質權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雙方票券商交割完
    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
    書」,輸入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投資人之清
    算交割銀行辦理設定質權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
    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
    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
    項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之
    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及票券商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一、質權票券商應填具「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塗銷通知書」或「
    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塗銷通知書」交付出質人,並輸入質權塗銷指
    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完成質權塗銷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質權實行由法院為之者,票券商應依本公司之通知辦理帳簿劃撥事宜。

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投資人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填具「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並輸入
    實行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除質權標的為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
    券外,票券商得指定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
二、票券商應填具前款「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
    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
    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
    行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四、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質權實行之帳簿劃
    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質權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出質票券商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
式如下:
一、質權票券商應填具「票券商間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並輸入實
    行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質權票券商應填具前款「票券商間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
    設定質權時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二聯及出質人
    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至本公司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三、本公司接獲質權票券商質權實行通知,經與前款文件比對無誤後,即
    辦理質權實行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比對有
    疑義,應通知質權票券商處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
    申請書」,及「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新設定
    質權之短期票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投資人
    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更換質權標的之帳
    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票載到期日
)為之。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出質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雙方票券商應依填具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
    「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
    輸入更換質權標的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交割通知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三、雙方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
    理之。
四、票券系統完成更換質權標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雙方票券商交
    割完成。
出質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票載到
期日)為之。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投資人賣與票券商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並向該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以
更換質權標的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
    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
    設定申請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
    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
    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
    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
    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
    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
票載到期日)為之。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該附條件交易履約
日,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
    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
    設定申請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指令至票券系統
    ,並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
    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
    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
    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之帳簿劃撥作業
    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如於附條件交易履約
日,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質權塗銷、或質權實行
、或更換質權標的等交割作業,本公司即自行啟動辦理原附條件交易設定
質權相關部位,轉換為投資人自有部位設定質權相關部位。

票券商向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買入短期票券及賣與他票券商代銷短期票
券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確認交割前,票券商得單方取消交
    割。
二、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
    ,票券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
        之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確認訊息並完
        成取消交割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取消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賣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含代銷)之交割作業,得於
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確認交割前辦理單方取消交割。
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票券商即不得辦理前項交割之取
消作業。

票券商依投資人之指示取消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其作業方式如
下:
一、賣方確認交割前,票券商得通知票券系統取消交割。
二、賣方已確認交割,惟買方未確認交割時,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
    券系統。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取消指令,即通知賣方辦理「取消交割
    」確認事宜,並於其確認「取消交割」及本公司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
    ,辦理通知事宜。
三、買賣雙方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
    至票券系統。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取消指令,即分別通知買賣雙方辦
    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於雙方確認「取消交割」及本公司完成
    取消交割作業後,辦理通知事宜。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買入他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作業,於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前,
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代銷票券商之取消通知時,應取消票券系統送達之交割
確認通知。
票券商完成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後,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代銷票券商之取消通
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票券商應確認取消通知內容。
二、票券商對取消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
    知代銷票券商處理。
三、票券商完成取消通知之確認後,應回訊確認訊息。
四、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之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交割作業,並通知票券
    商取消交割完成。

票券商與他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以及其總分支機構間轉帳作業之
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前,票券商得單方取消交割。
二、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雙方票券商或總分支機構間應分別發送取消指令。
  (二)票券系統接獲雙方發送之取消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
        理之。
  (四)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作業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並通知雙方取
        消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取消與他票券商間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得於票券系統完成
指令比對前,單方取消該作業。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三條整批差額交割作業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尚未完成確認交割前,票券商得單方取消該批
    交割。
二、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之不確認訊
        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之確認訊息並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
即通知票券商取消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第二十四條整批差額交割作業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系統完成該批所有交割指令之比對作業前,票券商得逐一取消各
    筆交割。
二、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票券商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雙方票券商應分別發送取消指令。
  (二)票券系統接獲雙方發送之取消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
        理之。
  (四)票券系統完成指令比對作業後,即取消該批交割,並通知雙方票
        券商取消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
十九條之規定,於票券商辦理與中央銀行間短期票券買賣,及票券商與外
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間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買賣交割作業
準用之。

  伍、票券到期兌償
票券商持有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由票券系統進行提示兌償,並於足
付款項後,除票券商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將稅後兌償款項撥入
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之存款帳戶
並通知該票券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作業
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買入辦理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之該批所有短期票券。
二、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
    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轉送票券商確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
    票券商應取得該發行人之「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並送交本公
    司。
三、票券商回訊確認訊息或將前款同意書送交本公司後,發送票載到期日
    前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完成兌償日之修正,票券系統於修正後
    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票券系統不為退票處理,而自
    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且應至遲於票載到期
日前第二營業日發送指令。
第一項第二款「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應由票券商、本公司與實券保
管銀行各執一份為憑。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發行人及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提前提示兌償作業,新增發行人
    及票券商均得以電子方式申請,另並考量實務作業,爰修正第一項序
    文,及將原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移列至新增之第二款,分列敘明書面或
    電子作業方式,並將原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系統文字之理由同第十條。

票券商辦理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屆票載到期日之續發且採差額
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發送續發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續發通知,即將到期商業本票數額,自執票人自
    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
三、票券系統依下列原則辦理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與
    實券保管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之款項收
    付:
  (一)如發行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之續發
        確認訊息,即發送款項收付指令至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
        將發行人淨付款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補充
        保險費(以下稱補充保險費)及代銷費用之金額,自實券保管銀
        行存款帳戶撥入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
        戶。
  (二)如執票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即發送款項收付指令至中央銀行
        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執票人淨付款金額,自票券商、清算交割
        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三)如發行人與執票人均須付款,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
        之續發確認訊息,即發送款項收付指令至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
        公司,將執票人應付款金額,自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
        清算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四、票券系統完成款項收付時,於執票人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數
    額,並將續發商業本票數額撥入執票人自有部位。
五、票券系統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及執票人或其清算交割銀行
    交割作業完成。如執票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
    以匯款方式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入帳銀行款項帳戶。
票券商應先完成續發商業本票之送存或發行登錄作業,始得辦理前項之續
發作業。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得發送不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其持有之短期票券不提示
兌償。
前項不提示兌償指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得於票載到期日發
送,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於票載到期日之前一營業日發送,其他短
期票券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三營業日發送。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時,票券系統將發送退
票通知予票券商,並由實券保管銀行以雙掛號郵寄其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
單,或由票券商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
前項臨櫃領回方式,票券商應至遲於發生退票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前以電話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並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
管銀行辦理領券。如退票實券之原送存分行為申請分行者,於申請日領回
;原送存分行與申請分行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領回,
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之第二營業日領回。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持有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票券系統將發
送未獲足額付款通知予票券商,並由本公司以雙掛號郵寄債權證明書及經
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或由票券商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
前項臨櫃領回方式,票券商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付款後第一營業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
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票券商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逾前二項期限未通知或領取者,本公司逕以第一項雙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債票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發生退票時,票券商應提供簽蓋
其留存本公司印鑑之該短期票券發行人簽證承銷委請書影本予實券保管銀
行憑以辦理退票作業。
前項作業得於發生退票當日以傳真方式為之,惟票券商仍應寄送該影本資
料至實券保管銀行。

投資人及票券商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質權
塗銷者,票券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並逕
行兌償。
前項兌償之款項由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設帳列管為限制
性款項,紀錄原設定事項,並依雙方設定質權時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所指定
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如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質權人應至清算交割
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領取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或向本公司領取未獲足額兌償
證明:
一、出質人同意其所擔保之債務未到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質權標的應受之
    給付,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
    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質權人指定帳戶。
二、質權票券商以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辦理投資人買入票
    券商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惟如有剩餘款項,票券商
    得指定清算交割銀行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其指定帳戶或撥入投資
    人交割款項帳戶。
三、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由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
    留存。
質權人申請領回前項第三款指定留存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之兌償
款項時,應檢具「請領質權標的兌償款項申請書」,向投資人之清算交割
銀行或本公司辦理領回。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設定限制交割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解除作業者,票券
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限制交割解除作業,並逕行兌
償;如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準用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辦理其持有之短期票券退票重行提示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填具「票券商退票重行提示申請書」,並檢具其退票實券與
    退票理由單,或債權證明書與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向實券保
    管銀行辦理其短期票券之退票重行提示作業。
二、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短期票券退票重行提示作業,將兌償款項扣除相關
    費用後,匯入票券商之指定帳戶。如仍未能完成兌償,實券保管銀行
    辦理退票作業,票券商準用第五十五條規定領回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
    單,或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領回債權證明書與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
    件。

票券商得於其持有之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票載到期日後,發送延後提示兌
償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延後提示兌償。
前項延後提示兌償指令,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應至遲於延後
提示兌償日前第一營業日發送者外,其他短期票券應至遲於延後提示兌償
日前第三營業日發送。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票券商應於票載到期日後(不含票載到期日)領回其持有之不提示兌償債
票形式短期票券。辦理該作業時,應將應繳稅款繳交至本公司於實券保管
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後,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領
取之。
前項提領作業,票券商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全部提領。
二、於延後提示兌償日以後提領剩餘全部票券。票券商得以臨櫃或雙掛號
    郵寄方式領取第一項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如採臨櫃方式時,準用第
    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票券商得於票載到期日後(不含票載到期日)領取其持有不提示兌償登記
形式短期票券之債權證明書,辦理該作業時,應將應繳稅款繳交至本公司
於實券保管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後,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
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申請領取債權證明書
。

票券商代發行人領回其已兌償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時,應填具「短期票券
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取發行人已兌償短期票券。
為保證人之票券商辦理領回其代發行人墊付兌償票款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
時,應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並檢具存、匯款單之墊款證明,向
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取發行人已兌償短期票券。
票券商得以臨櫃或雙掛號郵寄方式領取前二項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如採
臨櫃方式時,準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辦理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專戶款項作業方式如
下:
一、發行人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者,由票券
    系統將發行人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票券商確
    認。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票券商應取得「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
    專戶款項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送交本公司。
二、本公司審核前款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
    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立法理由〕
為簡化票券商受發行人委託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作業,新增發行人及票
券商均得以電子方式申請,爰新增第一款明訂書面及電子申請之作業方式
及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完整規範領回兌償專戶款項之作業內容,並增訂第
二款本公司審核後賡續辦理相關作業之程序。

  陸、附則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本配合事項報奉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