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投資人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填具「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並輸入
    實行質權指令至票券系統。除質權標的為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
    券外,票券商得指定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
二、票券商應填具前款「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
    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
    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
    行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三、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四、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質權實行之帳簿劃
    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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