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票券商向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買入短期票券及賣與他票券商代銷短期票
券之取消作業方式如下:
一、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確認交割前,票券商得單方取消交
    割。
二、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已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
    ,票券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票券商應發送取消指令至票券系統。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
        之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確認訊息並完
        成取消交割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取消交割完成。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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