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以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指本公司為經營短期票券保管、登錄、交易
    之結算及其帳簿劃撥作業,所建置營運之資訊系統(以下稱票券系統
    )。
二、實券保管銀行:指本公司指定委託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登
    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之收受與保存、短期票券到期之
    提示及兌償,短期票券承銷、首次買入及到期兌償之款項收付作業之
    銀行。
三、整批差額交割:指處理兩個交割對象間,包含票券商與投資人、票券
    商與清算交割銀行,以及票券商與票券商間,同一幣別多筆交割指令
    之整批款項淨額交割處理。
四、特殊免稅單位:指依賦稅主管機關規定於買賣短期票券取得利息時,
    免納所得稅之政府機關。
五、交易性商業本票:指基於商業交易行為,由買方開具支付賣方價款之
    本票。
六、融資性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為籌集資金所發行之本票。
七、外幣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八、銀行承兌匯票:指由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由銀行承兌之
    匯票。
九、市庫券: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方政府所發行之短期債務憑證。
十、票券代號:指票券系統為區分不同交割標的短期票券之識別號碼,共
    計二十位,分別由批號、面額代號及子號所組成。「批號」代表同一
    批發行之短期票券識別號碼,為十二位文數字,前六位為票券商之金
    融機構總分支機構代號之前六位,後六位為其自編之流水編號。「面
    額代號」代表短期票券發行之面額,為五位數字,以該票券之面額除
    萬元捨去小數得之。「子號」代表短期票券不同計價基礎(到期稅後
    實得金額)之識別號碼,以三位數字組成,預設值為000。
十一、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自有部位賣與投
      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
      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二、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附賣回部位賣
      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
      定價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三、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清
      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
      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四、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
      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
      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五、執票人:指執有交易性商業本票、融資性商業本票、外幣商業本票
      及銀行承兌匯票等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十六、持有人:指持有市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及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等非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
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外,本辦法所稱「通知」,係指以資訊
系統所為之線上傳輸訊息通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新增發行人得操作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
    票券登錄系統,辦理提前提示兌償及領回兌償款項作業,本辦法所稱
    之系統已不限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為明確各項作業適用之系統
    名稱,俾參加人知悉,爰將本條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簡稱由「本系
    統」修正為「票券系統」。
二、因發行人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作業,得以電子方式通
    知本公司,因應新增作業條文調整,爰配合修正第二項有關通知規範
    之條文範圍。

第二章   營業時間
本公司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前項營業時間,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報請主管機關與中央銀行核定後,公
告變更之。

本公司休假日依主管機關公告之銀行業休假日為之。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或其他不可抗拒事故之發生,致本公司無法
辦理短期票券集中結算、交割與保管作業之處理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三章   (刪除)
(刪除)

第四章   參加人帳戶之開設、註銷及管理
本辦法所稱之參加人,指下列於本公司開設劃撥帳戶或發行登錄帳戶者:
一、票券商。
二、清算交割銀行。
三、發行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參加人之審核標準依主管機關頒布之「票券金融管理法」、「短期票
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
簿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參加人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
援措施,且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
中央銀行因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
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交割作業,得於本公司開設劃撥帳戶。

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開設劃撥帳戶或發行登錄帳戶,應檢具開戶申請書、
印鑑及相關書件。
前項參加人開戶作業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公司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包括發行人帳簿、票券商帳簿、清算交割銀行
帳簿。
前項發行人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
二、發行人所在地之地址與電話。
三、如有承銷商及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公司統一編號。
四、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利率、發行金額、發行日及到期日。
五、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票券商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券商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
二、票券商所在地之地址與電話。
三、票券商開設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其指定銀行(以下稱代理清算銀行)
    之存款帳戶號碼,及票券商或其代理清算銀行於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
    會之會員代號。
四、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
    部位、限制性(不提示)部位、限制性(限制交割)部位、限制性(
    禁止交割)部位及限制性(退票)部位。
五、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六、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算交割銀行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
二、清算交割銀行所在地之地址與電話。
三、清算交割銀行開設於中央銀行業務局之存款帳戶號碼,及其於環球銀
    行財務電信協會之會員代號。
四、清算交割銀行之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
    出質部位、質權部位、限制性(不提示)部位、限制性(限制交割)
    部位、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及限制性(退票)部位。
五、投資人名稱及其自有部位、待交割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
    出質部位、質權部位、限制性(不提示)部位、限制性(限制交割)
    部位、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及限制性(退票)部位。
六、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七、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應設置中央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帳簿,該帳簿應記載
事項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為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
付,應於外幣清算銀行共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並同意財金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代理使用該專戶。

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註銷或停止其帳戶之使用:
一、喪失參加人之身分者。
二、有清算或解散之情事者。
三、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者。

本公司對於參加人、中央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簿與其送
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帳簿,本公司得以電子儲存媒體或印製表冊方式保存之。
前二項規定,實券保管銀行準用之。

第五章   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作業
票券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送存、短期票券承銷
及首次買入、買賣交割、質權、兌償及領回作業。
票券商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應選定一家代理清算銀行開設存
款帳戶,並委託該銀行辦理新臺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票券商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未參加財金公司外幣結算系統者,應
選定一家代理清算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委託該銀行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
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前二項票券商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為付款方時,本公司應先通知
代理清算銀行辦理扣款確認事宜。
前四項作業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設置投資人帳簿,辦理投資人及其自有
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質權、兌償及領回作業。
前項作業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為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信用資訊之需,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
行提供予該中心之票券信用資料,得透過本公司傳輸提供,本公司並應確
保資料傳輸之安全。

第六章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委託票券商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
本公司辦理發行登錄。
前項作業內容及作業要點,本公司應會商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稱票券公會)訂之,並分別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銀行發行登記形式可轉讓定期存單,得自行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本
公司辦理發行登錄。

本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紀錄,應製作備份,分置不同場
所。
前項發行登錄紀錄,除未完成兌償者應永久保存外,餘應至少保存五年。

本公司登錄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發行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將
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以下稱補充保險費)繳納至本公司於實
券保管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及補充保險費專戶者,本公司得依執票人或持
有人之申請,發給該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
前項執票人或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
第一項債權證明書,本公司應會商票券公會訂定範本,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本公司應將其不獲付款證明及相關債權
證明書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

第七章   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種類及作業方式
本公司所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如下:
一、交易性商業本票。
二、融資性商業本票。
三、外幣商業本票。
四、銀行承兌匯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本公司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不分參加人別混合保管之,並依參加人
帳簿記載餘額分別持有。
前項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保管作業,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銀行
辦理之(以下稱實券保管銀行)。

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實券保管銀行應編製清單辦理入庫作業
,並置放於金庫妥善保管。

前條短期票券因到期兌償、退票或不提示兌償需出庫辦理兌償紀錄或交付
執票人,實券保管銀行應依出庫當日編製之明細表,或票券商與清算交割
銀行出具之領回明細表辦理出庫。

實券保管銀行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彙計當日之入庫、出庫、領回相關庫
存彙計表及編製庫存日報表,並與本公司對帳。
相關進出及庫存餘額,應作成紀錄,至少保存五年,本公司並應於每季開
始十日內,將上季底紀錄,向主管機關申報。

實券保管銀行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於兌償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本公司委託實券保管銀行,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保管相關作業及查核,
應訂定委外作業書及契約辦理之。

第八章   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送存及領回作業
本公司委託實券保管銀行,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送存與領回作業時間
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前項作業時間,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報請主管機關與中央銀行核定後,
公告變更之。

實券保管銀行辦理票券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實券保管銀行應檢查票券商送存之彌封紙袋,是否有毀損、竄改之情
    事,並依票券商交付之送存媒體或明細表,核對張數與面額。
二、實券保管銀行應核對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與票券系統發
    送之電腦送存通知內容是否一致。如核對無誤,應通知本公司驗票完
    成,並將該短期票券入庫;如有疑義時,應通知本公司驗票失敗。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新增發行人得操作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
登錄系統,辦理提前提示兌償及領回兌償款項作業,本辦法所稱之系統已
不限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為明確各項作業適用之系統名稱,俾參加
人知悉,爰將本條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簡稱由「本系統」修正為「票券
系統」。

票券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發送之送存指令時,應通知實券保管銀行核對電
    腦送存通知與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內容是否一致。
二、票券系統接獲實券保管銀行之驗票完成訊息後,即登錄該批送存短期
    票券,並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完成;如接獲驗票失敗訊息時,應通知
    票券商送存失敗。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新增發行人得操作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
登錄系統,辦理提前提示兌償及領回兌償款項作業,本辦法所稱之系統已
不限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為明確各項作業適用之系統名稱,俾參加
人知悉,爰將本條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簡稱由「本系統」修正為「票券
系統」。

本公司辦理票券商領回未完成承銷或首次買入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作業,
應將該票券商領回之數額,通知實券保管銀行。
實券保管銀行應於審核票券商填具之領回明細表內容無誤後,交付票券商
。

票券商因買入其所發行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須辦理領回時,實券保管銀
行應於審核票券商填具之領回明細表內容無誤,且確認該票券已完成註銷
作業後,將申請領回之短期票券蓋妥已註銷之文義後,交付票券商。

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或未
獲足額付款時,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易性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兌償不獲付款,依台灣票據交換
    所相關規定辦理退票,並交付實券與退票理由單。
二、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到期兌償不獲付款,本公司即通知實
    券保管銀行,並委託其開立退票理由單,及依相關規定通報台灣票據
    交換所後,交付實券與退票理由單。實券保管銀行依據該本票之承銷
    票券商提供蓋妥留存本公司印鑑之發行人簽證承銷委請書影本,辦理
    相關作業。
前項短期票券為投資人持有時,該實券、退票理由單或未獲足額兌償證明
等應交付其清算交割銀行。

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領回其不提示兌償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實券保管
銀行應確認該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已繳交應納稅款至本公司於實券保管
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並審核其填具之領回明細表內容無誤後,將申請領
回之短期票券蓋妥完稅之文義後,交付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
前項短期票券為投資人持有時,實券保管銀行應確認該投資人已繳交應納
稅款及補充保險費至本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及補充保險費
專戶,並由其清算交割銀行辦理領券。
前二項提領作業,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與投資人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一、全部提領。
二、於延後提示兌償日以後提領剩餘全部票券。
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第一、二項作業後,應通知本公司於票券商與清算交割
銀行帳簿扣除領券之數額。

票券商代發行人領回完成兌償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實券保管銀行應於審
核票券商填具之領回明細表內容無誤後,交付票券商。
保證人領回其代發行人兌償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實券保管銀行應於審核
保證人填具之領回明細表及其出示之墊款證明內容無誤後,將申請領回之
短期票券交付保證人。

實券保管銀行辦理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與保證人
之臨櫃領券作業,如申請領回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原送存分行為申請分行
者,應於申請日交付;原送存分行與申請分行位於同一縣市者,應於申請
日之次營業日交付,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應於申請日後之第二營業日交付
。

第九章   短期票券買賣交割、質權作業及其帳簿劃撥與帳務結算作業
第一節   交割作業時間
本公司接受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交割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確認及代
理清算銀行扣款確認之作業時間,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
前項作業時間之規定,於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及外國保
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交割作業準用之
。

本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取消未完成之待交割交易後,即辦理結
帳作業。
本公司完成前項作業後,應通知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
第一項規定,於本公司辦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及外國
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交易準用之
。本公司完成該項作業後,應通知中央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辦理延時作業;其延時作業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二節   初級市場
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短期票券,其交割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交割通知後,除屬實券保管銀行內
    部款項收付或交割款項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
    理款項收付。
二、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將包銷或首次買入之數額撥入票券商自有部位
    ,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執票人或持有人應收款項匯撥至
    其指定入帳銀行款項帳戶。

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其交割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代銷交割通知後,即通知買方辦理確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實券保管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
    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三、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後,即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撥
    至其指定入帳銀行款項帳戶。

第三節   次級市場
票券商賣出短期票券予投資人(不含票券商),其交割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交割通知後,將票券商自有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其
    待交割部位,即通知買方辦理確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
    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買方自有或附賣回
    部位,並辦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向投資人(不含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其交割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交割通知後,將賣方自有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其待
    交割部位,並通知賣方辦理確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
    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自賣方待交割部位,撥入票券商自有或附賣回
    部位,並辦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辦理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其交割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交割通知後,將賣方自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
    ,並通知賣方辦理確認事宜。
二、本公司接獲賣方確認通知後,即通知買方辦理確認事宜。
三、買方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
    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四、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自賣方待交割部位,撥入買方自有部位,並辦
    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與他票券商間買賣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買賣雙方票券商交割通知,經比對無誤後,將賣方自有或
    附賣回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
    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二、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自賣方待交割部位,撥入買方自有或附賣回部
    位,並辦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與投資人(不含票券商)間之買賣、包銷或首次買入短期票券等初
次級交易之交割,並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整批差額交割通知後,將賣方短期票券撥入其待交
    割部位,並於計算整批交割之款項淨額後,即通知其交易對象辦理確
    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
    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
    規定,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間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買賣雙方整批差額交割通知時,經比對無誤後,該
    批各筆交割準用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將賣方短期票券撥入其待交割部位
    ,並計算整批交割之款項淨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
    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二、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完成券項撥轉作業,
    即辦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與投資人(不含票券商)間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其作業方式如
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通知後,即通知其交易對象辦
    理確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即辦理該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並辦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間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通知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時,經比對無誤後,
    即辦理該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
二、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如未於第三十六條之交割作業時間內通知、或因未完
成款項收付,致本公司取消該交割作業時,本公司即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
易履約交割,並於交割完成時,辦理通知事宜。如仍未能完成交割者,本
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及進行後續帳務調整:
一、賣出人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本公司將該履約短期票券
    撥入買受人自有部位。
二、買受人無法交付履約短期票券致交割未完成時,本公司不為任何帳簿
    劃撥。
前項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之帳簿劃撥,準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之規定,於本公司辦理中央銀行公開
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交割作業準用之。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本公司辦
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交割作
業準用之。

第四節   轉帳作業
投資人短期票券之跨行轉帳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辦理轉出之清算交割銀行(轉出行)跨行轉帳通知,即將
    轉出行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轉入之清算交割
    銀行(轉入行)辦理確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即自轉出行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撥入轉入行投資人自有
    部位。
三、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投資人短期票券之聯行轉帳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聯行轉帳通知,即自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其轉入帳戶自
    有部位。
二、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總分支機構間之轉帳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轉出與轉入單位之轉帳通知時,經比對無誤後,即
    自轉出單位自有部位,撥入轉入單位自有部位。
二、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前項作業限票券商總分支機構分別開設劃撥帳戶者為之。

第五節   限制交割或禁止交割作業
短期票券限制交割之設定與解除,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短期票券執票人或持有人限制交割之設定與解除通知時,
    依下列方式進行帳簿劃撥:
  (一)限制交割設定作業:自執票人或持有人自有部位,撥入其限制性
        (限制交割)部位。
  (二)限制交割解除作業:自執票人或持有人限制性(限制交割)部位
        ,撥入其自有部位。
二、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本公司依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短期票券之禁止交割設定與解除,
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禁止交割通知時,依下列方式進行帳
    簿劃撥:
  (一)禁止交割設定作業:自短期票券執票人或持有人自有部位,撥入
        其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
  (二)禁止交割解除作業:自短期票券執票人或持有人限制性(禁止交
        割)部位,撥入其自有部位。
二、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第六節   質權作業
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非票券商,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投資人設定質權通知後,自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質權人
    質權部位,並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二、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投資人之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設定質權通知後,自投資人自有部位或單次附買回
    條件交易之附賣回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投資人辦理確認
    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本公司自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撥入票券商質權部位,並
    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三、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之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他票券商,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設定質權通知,經比對無誤後,自出質票券商
    自有部位,撥入質權票券商質權部位,並於出質票券商出質部位,記
    載質權設定數額。
二、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投資人向同一票券商買斷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即將投資人買入之短期票券
    ,自票券商自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投資人辦理確認事
    宜。
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
    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撥入作業:
  (一)投資人買斷交割: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
  (二)質權設定:自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票券商質權部位,並於投資
        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四、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投資人及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質權人質權塗銷通知後,自質權人質權部位,撥入出質人
    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並於出質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
二、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質權實行由法院為之者,本公司依法院之通知辦理帳簿劃撥事宜。

以投資人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並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短期票券
所有權,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質權人非為票券商:
  (一)本公司接獲質權人質權實行通知後,自質權人質權部位,撥入其
        自有部位,並於出質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二)完成前目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二、質權人為票券商: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質權實行通知後,自票券商質權部位,撥入其
        待交割部位,並通知辦理確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其自有部位,並於出質
        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三)完成前目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三、質權人如指定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時,依下列方式辦
    理撥入作業:
  (一)受讓人為投資人時,撥入其投資人自有部位。
  (二)受讓人為清算交割銀行時,撥入該清算交割銀行自有部位。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短期票券設定質權,質權人不得指定第三人為實行質
權之受讓人。質權人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該短期票券所有權之作業方式,
準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質權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出質票券商短期票券所有權,其作業方式
如下:
一、質權票券商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質權票券商質權實行通知,經與相關證明文件比對無誤後
    ,自質權票券商質權部位,撥入其自有部位,並於出質票券商出質部
    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如比對有疑義,應通知質權票券商處理。
三、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交割通知,即將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
    券,自票券商質權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投資人辦理確認
    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撥入作業:
  (一)質權塗銷: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並於投
        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
  (二)質權設定:自投資人自有部位中,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撥入
        票券商質權部位,並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三、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出質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交割通知,經比對無誤後,依下
    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一)質權塗銷:自質權票券商質權部位,撥入出質票券商自有部位,
        並於出質票券商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
  (二)質權設定:自出質票券商自有部位中,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
        撥入質權票券商質權部位,並於出質票券商出質部位,記載質權
        設定數額。
二、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投資人賣與票券商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並向該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含買賣交易)交割通知,即將原設
    定質權之短期票券,自票券商質權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於計
    算買賣交割之款項淨額後,通知投資人辦理確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
    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即依下列程序辦理撥入作業:
  (一)質權塗銷: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並於投
        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
  (二)投資人賣斷交割:自投資人自有部位,將投資人賣出之短期票券
        ,撥入票券商自有部位。
  (三)投資人買斷交割:自票券商自有部位,將投資人買進之短期票券
        ,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
  (四)質權設定:自投資人自有部位中,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撥入
        票券商質權部位,並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四、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該附條件交易履約
日,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含新作附條件交易)交割通知,即
    將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自票券商質權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
    並於計算交割款項淨額後,通知投資人辦理確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
    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三、完成款項收付後,即依下列程序辦理撥入作業:
  (一)質權塗銷:自票券商待交割部位,撥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並於
        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
  (二)投資人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將前目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
        券,撥入票券商自有部位。
  (三)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交割:將票券商自有部位中,以附條件交易賣
        予投資人之短期票券,撥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
  (四)質權設定:將前目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撥入票券商質
        權部位,並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四、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如於附條件交易履約
日,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質權塗銷、或質權實行
、或更換質權標的等交割作業,本公司即自行啟動辦理原附條件交易設定
質權相關部位,轉換為投資人自有部位設定質權相關部位。

第七節   取消交割作業
票券商取消與投資人(不含票券商)間之買賣交割(含代銷、整批差額交
割)、質權作業及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於票券商交易對象交割確認前,接獲票券商取消交割通知時,
    即取消該筆(批)之交割,並辦理通知事宜。
二、本公司於票券商交易對象交割確認後,惟款項收付尚未完成時,接獲
    票券商取消交割通知,即通知其交易對象辦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
    ;於其交易對象確認「取消交割」及本公司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即
    辦理通知事宜。
票券商取消賣與他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其作業方式準用之。

票券商取消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於賣方交割確認前,接獲票券商取消交割通知時,即取消該筆
    之交割,並辦理通知事宜。
二、本公司於賣方交割確認後,惟買方尚未完成交割確認前,接獲票券商
    取消交割通知時,即通知賣方辦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於其確
    認「取消交割」及本公司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三、本公司於買賣雙方交割確認後,惟款項收付尚未完成時,接獲票券商
    取消交割通知,即分別通知買賣雙方辦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
    於買賣雙方確認「取消交割」及本公司完成取消交割作業後,即辦理
    通知事宜。

本公司辦理票券商取消與他票券商間之買賣交割(含整批差額交割),其
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於完成交割通知比對前,接獲票券商取消交割通知,即取消該
    筆(批)之交割。
二、本公司於完成交割通知比對後,惟款項收付尚未完成時,接獲雙方票
    券商通知取消交割,經比對雙方「取消交割」通知無誤後,即取消該
    交割作業,並辦理通知事宜。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於本公司辦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買
賣短期票券交割作業準用之。
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於本公司辦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
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交割作業準用之。

第十章   短期票券到期提示及兌償作業
本公司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應由本公司於票載到期日代執票人或持有
人辦理提示兌償,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兌償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開立之兌償專戶(以下稱
    兌償專戶)作業:
  (一)融資性商業本票、外幣商業本票、市庫券及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
        行定期存單:發行人應於票載到期日將兌償款項存(匯)入兌償
        專戶。
  (二)交易性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本公司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二營
        業日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交易性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提出
        交換,取得兌償款項撥入兌償專戶。
  (三)新臺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發行銀行以中央銀行業務局
        期約轉帳交易,於票載到期日將兌償款項存入實券保管銀行開立
        於業務局之存款帳戶,再由實券保管銀行將兌償款項存入本公司
        之兌償專戶。發行銀行為實券保管銀行者,該銀行應於票載到期
        日將兌償款項逕行存入本公司之兌償專戶。
  (四)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票載到
        期日將兌償款項分配表送交本公司,並將兌償款項存(匯)入至
        本公司之兌償專戶,本公司按兌償款項分配表辦理兌償分配作業
        。
二、本公司於票載到期日將執票人或持有人當日應兌償之短期票券數額、
    兌償金額、稅款、補充保險費金額及其他相關資料通知實券保管銀行
    ,並於完成兌償後,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金額,自兌償
    專戶撥入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並於執票
    人或持有人自有部位扣除兌償之數額。
三、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兌償
    作業完成。
實券保管銀行應將前項扣繳之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併同第十八條、第三十
三條及第六十七條計收之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分別於次月十日及次月底前
解繳國稅局及健康保險局。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本公司辦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之短
期票券,及辦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
期存單兌償作業準用之。

(刪除)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其發行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
前之提示兌償作業,其方式如下:
一、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
    錄系統將申請內容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
    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提前兌償同意書
    ,並將該同意書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二、票券商完成前款作業後,應將提前兌償訊息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票券商提前兌償通知,即辦理該短期票券兌償日之修
    正,並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時,不為退票處
    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其提示兌償準用第六
十四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發行人辦理提前提示兌償作業,新增發行人及票券商均得以電
    子方式申請,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規定。
二、票券商完成本條第一款申請作業後,需再通知本公司提前提示兌償訊
    息,爰增列第二款,並將原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

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屆票載到期日之續發且採差額交割,其作
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續發通知,即將到期商業本票數額,自執票人自有
    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款項結算後,將續發商業
    本票數額、發行人應付金額及其他相關資料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執票
    人非票券商者,並應通知執票人或其清算交割銀行:
  (一)如發行人須支付差額,且其付款金額大於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
        、補充保險費及代銷費用時,該發行人為淨付款方,且其淨付款
        金額為到期商業本票兌償金額,與續發商業本票承銷金額(不含
        相關手續費)之差額。
  (二)如執票人須支付差額,且其付款金額大於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
        、補充保險費及代銷費用時,該執票人為淨付款方,且其淨付款
        金額為續發商業本票承銷金額(不含相關手續費),與到期商業
        本票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兌償金額之差額。
  (三)如發行人與執票人均須支付差額,雙方淨付款金額計算方式準用
        前二目之公式。
二、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與實
    券保管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之款項收付
    :
  (一)如發行人為淨付款方,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續發確認通知,即通
        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發行人淨付款扣除到期商業本
        票應繳稅款、補充保險費及代銷費用之金額,自實券保管銀行存
        款帳戶撥入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
  (二)如執票人為淨付款方,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執
        票人淨付款金額,自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
        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三)如發行人與執票人均須付款,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續發確認通知
        ,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執票人應付款金額,自
        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
        銀行存款帳戶。
三、完成款項收付時,於執票人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數額,並將
    續發商業本票數額撥入執票人自有部位。
四、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及執票人或其清算交割銀行作業完成
    。

短期票券之不提示兌償,本公司依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通知,將不提示
兌償之數額自執票人或持有人自有部位撥入其限制性(不提示)部位,並
通知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作業完成。
投資人辦理前項不提示兌償,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本公司辦理之。
第一項不提示兌償通知,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得於票載到期日
通知,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於票載到期日之前一營業日通知,其他
短期票券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三營業日通知。

發行人於票載到期日未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存(匯)入兌償款項時,本公
司應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如屬本票及匯票者,該銀行應依台灣票據交換所
之相關規定,辦理該批短期票券之退票事宜。
債票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發行人繳交之兌償款項金額不足
時,本公司應以隨機方式於該批短期票券中選取應辦理退票之短期票券,
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依台灣票據交換所之相關規定,辦理該短期票券之退
票事宜。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人繳交之兌償款項金額不足時,本公司就已繳交之
兌償款項,依執票人或持有人持有金額,按比例計算其應兌償金額至元為
止,如有剩餘應依執票人或持有人不足一元部分,由大至小依序分配一元
,金額相同者,以隨機方式分配之,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如屬本票者,
本公司應就每一執票人未獲兌償之金額通知該銀行依台灣票據交換所之相
關規定,辦理該本票之退票事宜。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不適用本條規定。

發生退票之短期票券發行人得依台灣票據交換所之相關規定至實券保管銀
行辦理票信狀況註記手續。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本公司應依到期數額
,於持有人自有部位扣除,並將該到期數額撥入其限制性部位後,辦理通
知事宜。
前項以外之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時,本公司應依未兌償數額,於執
票人或持有人自有部位扣除,並將該未兌償數額撥入其限制性(退票)部
位後,辦理通知事宜。

投資人及票券商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質權塗銷者
,本公司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並逕行兌償
。
前項質權塗銷作業,準用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兌償作業,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並通知投資人之清算交
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設帳列管兌償款項為限制性款項,紀錄原設定事項
;如發生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之情事,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執票人或持有人設定限制交割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解除作業
者,本公司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限制交割解除作業,並
逕行兌償;如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投資人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設定禁止交
割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解除作業者,本公司於票載到期日逕
行辦理兌償,並依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指示,辦理後續款項解交或相關事
宜。

執票人或持有人於票載到期日後辦理其持有之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之延後
提示兌償,本公司依其通知,於執票人或持有人限制性(不提示)部位,
記載延後提示兌償之數額,並通知執票人或持有人作業完成。
前項延後提示兌償通知,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應至遲於延後
提示兌償日前第一營業日通知外,其他短期票券應至遲於延後提示兌償日
前第三營業日通知。
本公司於延後提示兌償日所為之提示兌償作業,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辦
理,惟於兌償完成後,應於執票人或持有人限制性(不提示)部位扣除兌
償之數額。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
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
統將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
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
具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並將該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委
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
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立法理由〕
為簡化發行人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作業,新增發行人及承
銷票券商均得以電子方式申請,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規定。

擔任保證人之金融機構,申請領回其為發行人代墊之到期兌償款項,應發
函檢具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公司辦理。
本公司審核前項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保證人代墊兌償款
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款項帳號。

第十一章   短期票券交割之對帳作業
本公司應於每營業日辦理參加人帳簿之內部核帳作業。如帳簿記載有誤,
應進行內部調帳作業;如核對無誤,應產生對帳資料供票券商、清算交割
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查詢對帳。
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對前項對帳資料有疑義時,應通知
本公司並共同查明原因後更正之。
前二項有關帳簿核帳相關作業,於辦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
券,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準
用之。

本公司應於每日結帳時,提供當日於中央銀行業務局之款項轉帳資料,及
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資料予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及
實券保管銀行,以憑核對其中央銀行業務局及外幣清算銀行存款之帳務。
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對前項款項撥轉資
料有疑義時,應通知本公司連繫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查明原因處理
之。

每日送存及兌償作業結束後,本公司應與實券保管銀行核對債票形式短期
票券帳務資料。

第十二章   集中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毀損、遺失或滅失處理
本公司對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有
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通知票券商更
換無瑕疵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

集中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於實券保管銀行收訖後發生滅失、遺失情
形,依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規定向法院辦理後
續法律程序。
本公司應於票載到期日通知實券保管銀行,於發行人所繳交之兌償款項,
提存該掛失短期票券之金額。

集中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送存後發生毀損者,應協同原送存票券商採
取補救措施。

第十三章   內部控管制度
本公司為確實有效執行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
核制度,並定期檢討改善,以確保其有效性及適用性。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公司內部職能,與一切業務活動所需採行之程
序及規定,並落實結算及交割作業監視制度之執行,其內容如下:
一、組織架構與部門職掌。
二、公司經營原則與營業方針。
三、業務、資訊、行政等作業程序及其控制重點。

為確實執行前條內部控制制度,本公司應訂定自行查核作業執行要點,並
由各部處依規定辦理之。

本公司應設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及置總稽核乙名,獨立執行稽核業務,
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本公司內部稽核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內容,作為稽核單位查核各部處執行
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作業流程之情形,並評估其效益:
一、業務管理。
二、資訊管理。
三、行政管理。

為確實執行前條第二項內部稽核制度,本公司應訂定內部稽核制度準則,
其內容如下:
一、內部稽核組織及人員。
二、內部稽核作業與方式。
三、業務檢查與稽核報告。
四、查核意見追蹤管理。

第十四章   附則
其他與業務有關事項之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報奉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