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
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
統將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
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
具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並將該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委
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
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立法理由〕
為簡化發行人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作業,新增發行人及承
銷票券商均得以電子方式申請,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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