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28條、第29條、第66條、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48號公告自95年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實施(中華民國起實施(中華民 國起實施(中華民國起實施(中華民國 95年3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10032號函及95年3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 0033號函及95年3月27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116030號函及中央銀行95年 3月23日臺央業字第0950004125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14條 、第 24條條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保結固業字第 0950084343號公告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4條 、第 55條、第57條、第59條條文;增訂第61條之1、第61條之2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 0960111081號公告)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8 00397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98年5月11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9 00248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3條、第74條文;增訂第42條之1、第62條之 1條文;除經紀業務上線日另行公告外,餘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 3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800620030號函及99 年1月28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90009686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9 01080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20條、第3 2條、第39條至第45條、第56條、第61條、第61條之1、第64條、第66條 至第68條、第75條、第79條條文;除境內外幣短期票券業務上線日期另 行公告外,餘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328700號函及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中央銀行 臺央外柒字第0990043159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 901589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7條、第72條;增訂第55條之1、59條之1、 60條之1條文;並均自99年12月27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900484380號函、中華民國99年1 2月1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9005749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1 002857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第36條、第37條、第64條、第 78條;增訂第48條之1、63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000452130號函、中 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00056859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1006223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0條、第32條、第64條條文;除第64條實施 日期另行公告外,其餘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10008604號函、中華民國101年4月3 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10014853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1207644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4條、第67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 1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100352900號函暨101年11 月1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1004791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2000126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8條、第33條、第53條、第64條、 67條、74條,並刪除第65條條文;除有關補充保險費之規定,自 102年 1月1日起實施外,其餘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100421270號函暨102年1月14日中央銀行 臺央業字第1020003315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4條、第39條至第45條、第56條、第 61條、第61條之1、第67條、第79條;增訂第11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 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177910號函) (中華民 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 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36條、第 37條、第48條之1、第63條之1、第64條、第74條、第78條條文及第五章 章名,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 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600139971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3條、第 39條、第52條至第57條、第59條至第61條之 1、第64條、第66條至第69 條、第71條、第73條、第75條至第77條、第90條、第91條條文,並自10 6年9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600224 56號函、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60 0160370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1號函修正發布第 9條、第36條、第37條條文;刪除第8條條文及 第3章章名(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0034103號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 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700240611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28條、第29條、第66條、第7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函、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指本公司為經營短期票券保管、登錄、交易
    之結算及其帳簿劃撥作業,所建置營運之資訊系統(以下稱票券系統
    )。
二、實券保管銀行:指本公司指定委託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登
    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之收受與保存、短期票券到期之
    提示及兌償,短期票券承銷、首次買入及到期兌償之款項收付作業之
    銀行。
三、整批差額交割:指處理兩個交割對象間,包含票券商與投資人、票券
    商與清算交割銀行,以及票券商與票券商間,同一幣別多筆交割指令
    之整批款項淨額交割處理。
四、特殊免稅單位:指依賦稅主管機關規定於買賣短期票券取得利息時,
    免納所得稅之政府機關。
五、交易性商業本票:指基於商業交易行為,由買方開具支付賣方價款之
    本票。
六、融資性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為籌集資金所發行之本票。
七、外幣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八、銀行承兌匯票:指由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由銀行承兌之
    匯票。
九、市庫券: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方政府所發行之短期債務憑證。
十、票券代號:指票券系統為區分不同交割標的短期票券之識別號碼,共
    計二十位,分別由批號、面額代號及子號所組成。「批號」代表同一
    批發行之短期票券識別號碼,為十二位文數字,前六位為票券商之金
    融機構總分支機構代號之前六位,後六位為其自編之流水編號。「面
    額代號」代表短期票券發行之面額,為五位數字,以該票券之面額除
    萬元捨去小數得之。「子號」代表短期票券不同計價基礎(到期稅後
    實得金額)之識別號碼,以三位數字組成,預設值為000。
十一、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自有部位賣與投
      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
      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二、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附賣回部位賣
      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
      定價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三、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清
      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
      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四、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
      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
      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十五、執票人:指執有交易性商業本票、融資性商業本票、外幣商業本票
      及銀行承兌匯票等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十六、持有人:指持有市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及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等非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
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外,本辦法所稱「通知」,係指以資訊
系統所為之線上傳輸訊息通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新增發行人得操作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
    票券登錄系統,辦理提前提示兌償及領回兌償款項作業,本辦法所稱
    之系統已不限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為明確各項作業適用之系統
    名稱,俾參加人知悉,爰將本條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簡稱由「本系
    統」修正為「票券系統」。
二、因發行人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作業,得以電子方式通
    知本公司,因應新增作業條文調整,爰配合修正第二項有關通知規範
    之條文範圍。

實券保管銀行辦理票券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實券保管銀行應檢查票券商送存之彌封紙袋,是否有毀損、竄改之情
    事,並依票券商交付之送存媒體或明細表,核對張數與面額。
二、實券保管銀行應核對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與票券系統發
    送之電腦送存通知內容是否一致。如核對無誤,應通知本公司驗票完
    成,並將該短期票券入庫;如有疑義時,應通知本公司驗票失敗。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新增發行人得操作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
登錄系統,辦理提前提示兌償及領回兌償款項作業,本辦法所稱之系統已
不限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為明確各項作業適用之系統名稱,俾參加
人知悉,爰將本條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簡稱由「本系統」修正為「票券
系統」。

票券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發送之送存指令時,應通知實券保管銀行核對電
    腦送存通知與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內容是否一致。
二、票券系統接獲實券保管銀行之驗票完成訊息後,即登錄該批送存短期
    票券,並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完成;如接獲驗票失敗訊息時,應通知
    票券商送存失敗。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新增發行人得操作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
登錄系統,辦理提前提示兌償及領回兌償款項作業,本辦法所稱之系統已
不限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為明確各項作業適用之系統名稱,俾參加
人知悉,爰將本條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簡稱由「本系統」修正為「票券
系統」。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其發行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
前之提示兌償作業,其方式如下:
一、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
    錄系統將申請內容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
    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提前兌償同意書
    ,並將該同意書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二、票券商完成前款作業後,應將提前兌償訊息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票券商提前兌償通知,即辦理該短期票券兌償日之修
    正,並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時,不為退票處
    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其提示兌償準用第六
十四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發行人辦理提前提示兌償作業,新增發行人及票券商均得以電
    子方式申請,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規定。
二、票券商完成本條第一款申請作業後,需再通知本公司提前提示兌償訊
    息,爰增列第二款,並將原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
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
統將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
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
具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並將該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委
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
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立法理由〕
為簡化發行人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作業,新增發行人及承
銷票券商均得以電子方式申請,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