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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買 賣自己公司基金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關係人,係指各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受僱人之配偶、未成 年子女及被負責人及受僱人利用名義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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