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各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
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贖回之限制。最低持有期間新募
集基金自基金成立日起、已成立基金自每筆申購日起一個月。
前項規定於所申購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有較長期間之規定者,依信託契約
之規定辦理。
各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於申購或買回其所服務公司
發行投資國內之開放式基金,除受前項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
制外,並應按服務公司相關作業規章所規定之方式辦理。
各期貨信託事業於受理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申購或買回公司所發行
投資國內之開放式基金時,除定期定額申購交易依公司規定之指定扣款日
扣款外,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為之,並明訂於公司相關作業規章內:
(一)每月固定期日始受理申購及買回申請。
(二)每筆申購及買回交易均須經權責主管核准。
(三)較以上二種方式更為嚴格之申購及買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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