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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買 賣自己公司基金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 整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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