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
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
事項範本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
核項目。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對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發布之條
文施行前既有客戶,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重新辦理確認客戶
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但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刻辦理之:
一、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交易,或
    客戶之業務往來模式出現重大變動時。
二、客戶身分資訊定期更新屆至時。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依我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辦理洗錢防制遵循依
    據,參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國際
    保險業務分公司應依我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及保險公會注意事項範本
    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
三、為強化保險業在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能詳加查證客戶境外公司
    設立真實性,爰參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附件
    訂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應取得或驗證之
    文件、資料或資訊,俾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為一致之遵循。
四、為利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對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既有客戶辦理確認客戶
    身分程序有所依循,且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七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
    織( APG)之相互評鑑,爰參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
    定及香港保險業監理處「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以下
    簡稱HKMA-AML/CFT  指引)第4.18.1點、新加坡金融管理局「Guidel
    ines to MAS Notice 314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 rorism」第6-14-2點,明定第二
    項有關保險業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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