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往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
    住民身分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投保及業務往來。
二、應加強瞭解投保及業務往來目的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
    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
    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保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保
險業於報經董事會、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於報經總公司同意後落實執行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以境外客戶為限,為就
    涉及境內客戶之情形強化規範,爰參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受理客戶投保及業務
    往來時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並應取得客戶
    非經勸誘或非為投保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三、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
    報經董事會(外國保險業總公司)同意後落實執行,爰於第二項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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