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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