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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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