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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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核保險代理人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同時代
    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保險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以保險招攬業務為限。

三、保險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最近一年內應無違反保險法令遭主管機關
    處分之紀錄。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
    限。

四、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
    資格條件:
    (一)已依本要點規定建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
    (二)至少一名董事需具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之資格條件。
    (三)辦理銀行保險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五、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應建立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
    應包括: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
          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
          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代收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作業
          。
    (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六)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
    (八)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九)保戶申訴作業。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六、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其為有限公司者,應提供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未來業務發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業務發展、人員配置
          、管理及培訓計畫。
    (四)符合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五)僱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所定
          資格條件之證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個人執業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
    (一)申請書。
    (二)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所定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
          條件之證明。
    (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七、保險代理人公司經許可辦理本業務,應指派適任及適當人數之人員或
    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資格之人負責查核第五點之執行情形,並不得有利
    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查核之人員每年應向公司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提交書面查
    核報告至少一次;查核發現缺失及異常情形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
    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
    查閱。
    前項查核報告與工作底稿及改善辦理情形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