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304950561號令 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應建立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
    應包括: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
          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
          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代收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作業
          。
    (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六)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
    (八)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九)保戶申訴作業。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七、保險代理人公司經許可辦理本業務,應指派適任及適當人數之人員或
    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資格之人負責查核第五點之執行情形,並不得有利
    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查核之人員每年應向公司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提交書面查
    核報告至少一次;查核發現缺失及異常情形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
    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
    查閱。
    前項查核報告與工作底稿及改善辦理情形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