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抽籤時,應合併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依抽籤序號以每八位委員為一
  單位進行抽籤,未滿八位時,以一單位計。
  每一單位之委員會委員抽籤時,應於籤櫃中置放八個籤物;每一籤物上
  標示一委員會名稱,並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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