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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抽籤時,應合併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依抽籤序號以每八位委員為一 單位進行抽籤,未滿八位時,以一單位計。 每一單位之委員會委員抽籤時,應於籤櫃中置放八個籤物;每一籤物上 標示一委員會名稱,並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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