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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 第10條條文;並自98年2月1日起施
法規體系:
/
立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 1月15日立法院(91)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訂 定發布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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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2月 7日第六屆第六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全文11 條;並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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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 第10條條文;並自98年2月1日起施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條
參加抽籤之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得互換 其所參加之委員會,並應簽名以書面送交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