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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 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前項登記簿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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