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
  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前項登記簿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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