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認證文書,除條約、國際慣例或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以本法第一百零
  六條所定直接註記或第一百條作成認證書之方式為之。
  前項規定,於外國文書之證明,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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