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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於所作成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載其職 銜及所屬之駐外館處名稱。但駐在地情況特殊者,得使用其他經行政院 或外交部核定之職銜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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