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於所作成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載其職
  銜及所屬之駐外館處名稱。但駐在地情況特殊者,得使用其他經行政院
  或外交部核定之職銜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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