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以書
  面提出異議。
  領務人員認異議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異議為無理
  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報請駐外館處館長核定;館長應於五日
  內核定或轉報外交部核定,並副知異議人。
  駐外館處館長或外交部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書面命領務人員另為適
  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由領務人員附具意見書,陳請外交部轉
  送外交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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