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家戶訪問工作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台北市政府七十年十二月三日府民一字第五七0五一號函修訂「台北
    市政府增進里幹事服務效率實施要點」第七項規定。
二、台北市政府七十一年四月九日府民一字第一四七八三號函訂頒「台北
    市政府增進里幹事服務效率實施要點補充規定」。

貳、訪問對象及戶數:
一、鄰長及低收入戶每月訪問一次。
二、一般住戶每月至少訪問四十戶(兼兩里者每里二十戶),如有上級交
    辦重要工作或辦理重大活動時,得經民政課長核定扣除訪問日數,惟
    至少每月仍應訪問三十戶以上(兼兩里者每里十五戶)。
三、遇有流動戶口及未設籍之住戶應即予訪問。
四、遇有臨時急難救助戶應隨時訪問。

參、訪問方式:
一、訪問前的準備:
  (一)經常更新戶長名冊,以掌握戶口動態,瞭解住戶狀況。
  (二)蒐集重要市政宣導及需要住戶配合推動之區政重要工作資料。
  (三)準備「里辦公處家戶訪問卡」、「家戶訪問紀錄表」、「家戶訪
        問反映意見及申請服務事項處理情形表」等。(附件一、二、三
        )
二、訪問內容:
  (一)反映里民之需要,探求民間疾苦及重要問題。
  (二)宣導當前市政重要措施。
  (三)代辦或申請服務事項。
  (四)推行文化建設活動及改善社會風氣之意見。
  (五)推行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之意見。
  (六)召開里民大會意見:
        1.本里里民大會預定0月間召開,開會時間以「下午」或「晚間
          」較宜。
        2.了解須提里民大會討論之興革意見。
        3.如果辦專題演講或專業知能講授以下那一項較為適合:「匪梟
          」、「保密防諜」、「衛生保健」、「防竊防盜」、「防火」
          、「稅務法令」、「其他」。
  (七)其他事項。
三、訪問的方法:
  (一)對初次訪問住戶,應致送「家戶訪問卡」,自我介紹,俾取連繫
        。
  (二)訪問鄰長:可配合每月送交通補助費時機同時實施。
  (三)訪問低收入戶:可配合送救助金或訪問鄰長時機同時實施。
  (四)訪問一般住戶:每月應平杖AX問里轄內各鄰若干戶,俾能普遍瞭
        解市民反映意見。
  (五)訪問流動戶口及未設籍之住戶:由警察派出所提供里辦公處流動
        戶口資料作為訪問之依據,里幹事亦應配合訪問鄰長及各住戶時
        ,探查未登記之流動戶口及未設籍之租賃戶,並即予訪問。
  (六)訪問時應配帶「服務證」,態度力求親切,必要時可商請里、鄰
        長陪同。
  (七)訪問時應當場填寫「家護訪問紀錄表」(本表按日填寫)。
  (八)住戶外出,未能訪問時,應將「家戶訪問卡」投入信箱以示來訪
        未遇。

(附件一)
正面
┌───────────────────────┐
│    戶    繁的到我謝   一、二、三、四、五、六 │
│    長    忙地家的謝                          │
│0 先女 我,方。電! 里                       │
│0 生士 是不,  話   幹                       │
│區  :  本便請  是   事                       │
│0      里打電  :   服                       │
│0      的擾話       務                       │
│里      里,連       事                       │
│辦      幹特絡       項                       │
│公      事投或       :                       │
│處      0卡留                                │
│家      0訪條                                │
│戶      0問里                                │
│訪      因,辦                                │
│問        如公                                │
│卡      貴需處                                │
│        戶我當                                │
│        長們即                                │
│        平為為                                │
│        時您您                                │
│        工效服                                │
│        作勞務                                │
└───────────────────────┘
(背面)

┌───────────────────────┐
│0聯服....................│
│0合務                                        │
│區服事                                        │
│公務項                                        │
│所中:                                        │
│聯心                                          │
│合電                                          │
│服話                                          │
│務:                                          │
│中                                            │
│心                                            │
│服                                            │
│務                                            │
│事                                            │
│項                                            │
│及                                            │
│電                                            │
│話                                            │
└───────────────────────┘
附註:本卡「背面」所印「聯合服務中心電話及服務事項」,如已實施櫃
      檯化作業之區公所,得改印區公所和單位電話號碼,以便市民隨時
      利用電話洽公。
(附件二)
┌──┬────┬─┬─┬──┐
│    │鄰    別│  │  │民課│
│ 台 ├────┼─┼─┤政長│
│ 北 │被    對│  │  ├──┤
│ 市 │訪      │  │  │    │
│ 0 │問    象│  │  │    │
│ 0 ├────┼─┼─┤    │
│ 區 │被    姓│  │  │    │
│ 0 │訪      │  │  │    │
│ 0 │問      │  │  │    │
│ 里 │人    名│  │  │    │
│ 家 ├────┼─┼─┤    │
│ 戶 │   住   │  │  │    │
│ 訪 │   址   │  │  ├──┤
│ 問 ├────┼─┼─┤ 視 │
│ 紀 │電話號碼│  │  │ 導 │
│ 錄 ├──┬─┼─┼─┼──┤
│ 表 │反意│有│  │  │    │
│    │    ├─┼─┼─┤    │
│    │映見│無│  │  │    │
│    ├──┴─┼─┼─┤    │
│訪訪│   反   │  │  │    │
│問問│   映   │  │  │    │
│日人│   內   │  │  │    │
│期:│   容   │  │  │    │
│:  │   記   │  │  │    │
│    │   要   │  │  ├──┤
│年  ├─┬──┼─┼─┤民承│
│    │對│下召│  │  │政辦│
│月  │  │午開│  │  │課人│
│    │里├──┼─┼─┼──┤
│日  │  │晚召│  │  │    │
│()│民│間開│  │  │    │
│下  │  ├──┼─┼─┤    │
│午  │大│專擇│  │  │    │
│()│  │題或│  │  │    │
│晚  │會│演建│  │  │    │
│間  │  │講議│  │  │    │
│    │意│題事│  │  │    │
│    │  │目項│  │  │    │
│    │見│選  │  │  │    │
└──┴─┴──┴─┴─┴──┘
(附件三)
┌─┬─┬─┬──┬──┬────┐
│  │被│  │被或│    │區    長│
│  │訪│  │訪申│    ├────┤
│台│問│  │問請│    │        │
│北│人│  │人服│    │        │
│市│姓│  │訪務│    │        │
│0│名│  │問事│    │        │
│0├─┼─┤意項│    │        │
│區│住│  │見  │    │        │
│0│  │  ├──┼──┼────┤
│0│  │  │里處│    │主    秘│
│里│  │路│辦理│    │任    書│
│家│  │︵│公情│    ├────┤
│戶│  │街│處形│    │        │
│訪│  │︶│︵︵│    │        │
│問│  │  │里經│    │        │
│反│  │  │  過│    │        │
│映│  │  │幹之│    │        │
│意│  │段│  結│    │        │
│見│  │  │事果│    │        │
│及│  │  │︶︶│    │        │
│申│  │  ├──┼──┼─┬──┤
│請│  │  │ 民 │    │視│民課│
│服│  │  │ 政 │    │導│政長│
│務│  │巷│ 課 │    ├─┼──┤
│事│  │  │ 處 │    │  │    │
│項│  │  │ 理 │    │  │    │
│處│  │  │ 情 │    │  │    │
│理│  │  │ 形 │    │  │    │
│情│  │弄├──┼──┼─┴──┤
│形│  │  │會其│    │民   承 │
│表│  │  │辦他│    │政   辦 │
│  │  │  │單有│    │課   人 │
│  │  │  │位關│    ├────┤
│  │  │號│  單│    │        │
│  │  │之│  位│    │        │
│  │  │  │ 處 │    │        │
│  │  │第│ 理 │    │        │
│  │  │()│ 情 │    │        │
│  │址│鄰│ 形 │    │        │
└─┴─┴─┴──┴──┴────┘

肆、訪問後的處理:
一、每日應根據「家戶訪問紀錄表」將住戶所反映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另
    填「家戶訪問反映意見及申請服務事項處理情形表」以憑個案處理,
    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屬里辦公處權責事項,由各里即予處理。
  (二)屬查報事項,依查報作業規定處理。
  (三)屬區公所權責事項,送由民政課彙轉有關業務單位處理。
  (四)須提維護市容會報討論事項,送由民政課彙辦。
  (五)涉及區公所以外之其他單位權責,且未能依前列方弛浮理者,由
        區公所函送有關單位處理。
二、前項處理程序應依「作業流程」(如附件四)辦理,並將處理結果適
    時回復當事人。
三、「家戶訪問紀錄表」應按週陳核後,分鄰裝訂成冊。已處理之「家戶
    訪問反映意見及申請服務事項處理情形表」亦應按年度另行裝訂成冊
    以備查考。
四、有關家戶訪問各種書表處理完竣後,其保管年限為一年。
五、訪問時,如發現有空戶、流動戶口、未設籍租賃戶及可疑人、事、物
    ,應即填具「里辦公處協助查察戶口狀況,治安事故通報單」(如附
    件五)一式三份,如其中一份送戶政事務所或派出所,一份報送區公
    所陳區長核閱,一份存里辦公處存檔。
六、督導考核:
  (一)民政課長、視導應切實審核里幹事所報實施家戶訪問情形,如訪
        問未臻確實或戶數未達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二)視導於督導里幹事服勤時,每月應專擇兩里,依據所報「家戶訪
        問紀錄表」實地前往各住戶查證、或以電話、郵寄問卷查詢等方
        式查證(每里實地查證者五戶,其他方式者十戶)里幹事是否實
        際前往訪問,如經發現有虛報情事,即予簽報記過處分,並將處
        理情形專案函報市府民政局備查。
  (三)里幹事每月實施家戶訪問情形,民政課應按月造具「各里家戶訪
        問數量統計表」(如附件六),除於次月召開里幹事工作會報時
        列入會議資料提出報告及檢討外,並於次月十日前將該統計表一
        份送市府民政局備查(免備文)。
  (四)區公所每年度舉辦里辦公處業務檢查時,將家戶訪問績效(以實
        際訪問住戶數量、住戶反映意見數量及處理情形、服務事蹟等為
        要件)列為考核「里幹事工作執行成績」重要項目之一及年度選
        拔優秀里幹事之重要條件。
  (五)區公所對里幹事辦理家戶訪問工作如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適時
        予以獎勵。
  (六)民政局每月審查區公所「各里家戶訪問數量統計表」或不定期派
        員抽查時,如發現里幹事未按規定辦理及有關人員疏於督導即予
        簽報處分。

(附件四)

      台北市    區
   家戶訪問作業流程圖

     圖略


(附件五)

┌───┬───┬──┬────┬───┐
│      │發  時│戶姓│具體事實│      │
│      │生  間│長名│        │      │
│      ├───┼──┼────┤      │
│  台  │      │    │        │      │
│  北  │      │    │        │      │
│  市  │上下  │    │        │此    │
│  0  │ 午 年│    │        │致區派│
│  0  │      │    │        │  戶  │
│  區  │ 時 月│    │        │  政出│
│  0  │      │    │        │  事  │
│  0  │ 分 日│    │        │  務  │
│  里  ├───┼──┤        │  所所│
│  辦  │發  地│通項│        │      │
│  公  │生  點│報目│        │      │
│  處  ├───┼──┤        │      │
│  協  │      │    │        │      │
│  助  │ 路街 │    │        │      │
│  查  │      │    │        │      │
│  察  │      │    │        │      │
│ 戶治 │  段  │    │        │      │
│ 口安 │      │    │        │      │
│ 狀事 │      │    │        │      │
│ 況故 │  巷  │    │        │      │
│  通  │      │    │        │      │
│  報  │      │    │        │      │
│  單  │  弄  │    │        │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之  │    │        │      │
│      │      │    │        │      │
│編填填│      │    │        │      │
│  報報│      │    │        │      │
│  日人│      │    │        │      │
│號期  │  第  │    │        │      │
│:::│ () │    │        │      │
│      │  鄰  │    │        │      │
│  年  │      │    │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號日  │      │    │        │      │
└───┴───┴──┴────┴───┘

(附件六)
┌─┬────────┬─┬──┬─┬─┐
│  │     里         │0│00│  │  │
│  │                │0│00│  │  │
│  │     別         │里│ 里 │  │  │
│  ├────────┼─┼──┼─┼─┤
│  │   里   姓      │  │    │  │  │
│  │   幹           │  │    │  │  │
│  │   事   名      │  │    │  │  │
│  ├──┬─────┼─┼──┼─┼─┤
│  │訪  │應訪問戶數│  │    │  │  │
│  │    ├─────┼─┼──┼─┼─┤
│  │問  │扣除免訪問│  │    │  │  │
│  │    │戶      數│  │    │  │  │
│  │戶  ├─────┼─┼──┼─┼─┤
│  │    │實際訪問  │  │    │  │  │
│  │數  │戶    數  │  │    │  │  │
│  ├──┼─────┼─┼──┼─┼─┤
│  │訪  │鄰     長 │  │    │  │  │
│  │    ├─────┼─┼──┼─┼─┤
│  │問  │低收入戶  │  │    │  │  │
│  │    ├─────┼─┼──┼─┼─┤
│  │對  │一般住戶  │  │    │  │  │
│  │    ├─────┼─┼──┼─┼─┤
│  │項  │流動戶口  │  │    │  │  │
│  │    ├─────┼─┼──┼─┼─┤
│  │分  │未設籍戶口│  │    │  │  │
│  │    ├─────┼─┼──┼─┼─┤
│  │析  │臨時急難戶│  │    │  │  │
│  ├──┼─────┼─┼──┼─┼─┤
│  │訪結│有意見戶數│  │    │  │  │
│  │    ├─────┼─┼──┼─┼─┤
│  │問果│無意見戶數│  │    │  │  │
│  ├──┴─────┼─┼──┼─┼─┤
│  │       對       │  │    │  │  │
│  │       未       │  │    │  │  │
│  │       達       │  │    │  │  │
│  │       訪       │  │    │  │  │
│  │       問       │  │    │  │  │
│  │       標       │  │    │  │  │
│  │       準       │  │    │  │  │
│  │       數       │  │    │  │  │
│  │       之       │  │    │  │  │
│  │       查       │  │    │  │  │
│  │       處       │  │    │  │  │
│  │       情       │  │    │  │  │
│  │       形       │  │    │  │  │
└─┴────────┴─┴──┴─┴─┘
附註:
一、統計方式以里幹事為單元,兼兩里者合併一欄計算。
二、「扣除免訪問日數及戶數」指扣除奉交辦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動之日數
    ,其戶數扣除以一日二戶計算。
三、每月每一里幹事訪問戶數扣除戶數外尚未達三十戶者即為「未達訪問
    標準數」。
四、對「未達訪問標準數」者之查處情形應詳填於最末一欄。
五、訪問未遇,僅將「家戶訪問卡」投入信箱者,不得列入訪問數統計。

伍、本注意事項各區公所應要求有關人員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