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提供各機關、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使用臺北市大同
    區(以下簡稱本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從事運動
    休閒活動,並維護本中心之整潔美觀及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使用申請受理單位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聯絡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三、本中心除國家重要慶典活動、紀念節日或本所自行使用時間、機電保
    養及固定清潔日(每週一)不對外開放外,其餘時間皆開放使用。

四、本中心開放使用範圍及時間:
  (一)健身區、撞球區、桌球區、健康按摩區、兒童遊戲區、交誼室及
        簡易醫療室:每日開放時間自八時至二十一時。
  (二)韻律室及會議視廳中心:每日開放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
        時至十七時及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三場次。使用時間若有必要延長
        時,須事先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其使用時間得延長。
  (三)讀書室:每年六月至九月開放,每日開放時間自八時至二十一時
        。每年六月至九月以外之時間(含本所重要集會事先公告)作為
        會議視廳中心供租借使用。

五、健身區、撞球區、桌球區、健康按摩區、兒童遊戲區、交誼室、簡易
    醫療室及讀書室各項設備之使用,以先到先使用為原則,不提供定期
    借用,預約僅受理現場三十分鐘內之預約。但健身區因安全考量禁止
    十四歲以下者進入;撞球區之設備禁止十四歲以下者使用。
    健身區、撞球區、桌球區及健康按摩區各項設備之使用,除十二歲以
    下免費外,應依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如附件一)繳費,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兒童遊戲區、交誼室、簡易醫
    療室及讀書室免費提供民眾自由使用。
    使用讀書室,每次離開座位不得超過一小時,逾時自動取消該座位使
    用權,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六、韻律室及會議視聽中心之使用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日期十五日前填具使用申請表(表格如附件二)
        ,並檢具活動或集會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後三日內
        ,依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收費基準,繳納使用費、保
        證金及借用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但本所或本區各里辦公處
        申請時,得免繳使用費。
  (二)前款申請,本所依提出之先後排定使用順序。但如同一時段同時
        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者,設籍本區區民或團體有優先使用權。
  (三)設籍本區區民或團體為申請人時,使用費予以八折優待。
  (四)申請人就同一場地,一次申請使用同一時段七日以上者,應於第
        一次使用前三十日向本所申請,且每次申請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經核准並一次繳納全部費用後始得使用。期滿後,除無其他人申
        請使用外,不得繼續申請使用。
  (五)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應以運動休閒、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
        社教活動為限。
  (六)申請人辦妥使用手續後,不能如期使用時,除因天災或不可抗力
        事故外,應於原訂使用日期之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無息
        退還申請人已繳之費用。否則,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返還
        。
  (七)申請人辦妥使用手續後,本所如有重要公務需要使用活動場地並
        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得禁止或停止其
        使用;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返還,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八)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
        動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並應對於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負完全
        責任。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事,申請人應負
        一切法律責任。
  (九)保證金不足賠償時,本所得追償之。場地按時結束,歸還所借物
        品並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所秘書室派員檢查無誤,借用本中心
        所繳納保證金始無息返還。

七、使用本中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除交誼室、訪書室、健康按摩區及茶水間可飲水外,其餘
        場所禁止飲水及飲食。
  (二)使用器材須遵守使用說明及本中心現場人員指導,不依器材說明
        使用或不依本中心現場人員指導致器材損壞時,使用者應照價賠
        償。
  (三)各活動場所僅提供現場已有之設備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材或
        物品應自備並經本所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使用。
  (四)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
  (五)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與安全事宜,均應經本所現
        場管理人員同意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申請人需接電或臨時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於申請
        時表明並經本所同意後,會同本所技術人員辦理,不得擅自架設
        。
  (七)使用本中心應愛護一切設施,未經允許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
        、鐵釘式圖釘等物品,固定附著於使用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
        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使用場地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人應負
        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八)不得有設攤、出售物品、傳銷、推銷活動或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
        行為。
  (九)作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機器之架設
        應於事前與本所洽商使用方式,並依本所同意之方式辦理。其錄
        影、錄音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
  (十)使用場地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影響安寧之情事。
  (十一)私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本所不負保管責任。使用人使用後
          歸還所借物品,回復本中心原狀,並經本所於使用完畢後三小
          時內會勘認無應賠償之情事者,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活動超過
          二十一時,則於次日上午九時前辦理會勘。
  (十二)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在場地內外搭建臺架或張貼標語、海
          報、廣告或公告。
  (十三)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十四)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如發售入場券者,入場券由使用人自行印
          製,並應先經稅捐機關驗章及本所驗印後,始得使用。
  (十五)活動內容應與原申請使用內容相符。
  (十六)未經本所同意,不得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十七)活動內容不得損及本中心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
  (十八)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規定。
  (十九)不得舉辦喪葬活動、炊煮食物或筵席。
  (二十)其他特殊性活動經專案核准使用時,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中心所收清潔費係代辦性質;其餘所收費用,由本所依預算程序解
    繳市庫。

九、本中心最高容量為一五0人,各場地活動人數總計超過一五0人時,
    本所得拒絕其入場。

十、使用人應妥善維護本中心相關設施完整及環境整潔,各項設施及場地
    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使用人自有物品應即遷離,未遷離者,
    由本所視為廢棄物逕行處理。如有損毀、污漬或其他破壞本中心場地
    或設施之行為,應負修復、清洗或賠償之責。
    使用人不依前項規定回復原狀者,本所得逕行僱工代為清理修復,所
    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十一、申請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
      者得禁止或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如有
      繳納費用者,不予退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一)申請使用韻律室或會議視聽中心,未依規定繳納保証金或使用
          費者。
    (二)使用本中心曾有違規紀錄,情節重大者。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而情節重大者。

十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經本所駐警制止仍不離開者,
      依法移送法院並由地區警察依法強制驅離,如因此損壞本中心之設
      施,使用人應負全部賠償之責。

十三、本中心對外租借或委託經營所收取之租金、使用費收入及管理費用
      ,由本所循預算程序辦理。

十四、本要點之申請使用及限制,得經專簽區長同意後專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