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表冊:
一、交代表冊目錄。
二、印章戳記清冊。
三、員工名冊。
四、未辦或未了案件目錄。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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