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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六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表冊: 一、交代表冊目錄。 二、印章戳記清冊。 三、員工名冊。 四、未辦或未了案件目錄。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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