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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娛樂稅代徵人使用電子計算機及自動售票機出售娛樂票,特依
    娛樂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娛樂票券印製:
  (一)電子計算機及自動售票機使用之娛樂票券由本處統一印製,按照
        工本費發售各娛樂業或其委託代售票券之業者使用。
  (二)電子計算機及自動售票機娛樂票券格式得由業者設計,但必須列
        印票號、演出時間、地點、場次、價格、座位號碼、票種(全票
        、優待票、學生票)、活動名稱、主辦單位等欄及「內含代徵娛
        樂稅」字樣,上列諸欄除票號及「內含代徵娛樂稅」字樣應先套
        印外,可於售票時以電子計算機或自動售票機打入。票號由本處
        編列。

三、納稅保證: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依娛樂稅法第八條、第十條及臺北市娛樂稅徵
    收細則第十條規定,於演出十日前向本處申請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
    前項納稅保證,得由使用電子計算機或自動售票機代售娛樂票券之業
    者,以連帶保證人名義預繳相當數額之保證金,或依稅捐稽徵法第十
    一條之一所稱擔保品辦理之。其代售票券之主辦單位有數人時,並得
    依申請先後次序,循環使用提供擔保,若有不足隨時補足。

四、娛樂票券驗印:
  (一)電子計算機使用之娛樂票券一律於存根聯及入場聯騎縫處套印本
        處單照專用章。
  (二)自動售票機使用之娛樂票券於入場聯上套印本處單照專用章。
  (三)供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使用者,免再依娛樂稅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人工驗印。

五、申報:
    電子計算機及自動售票機應產生日報表、座位銷號表及月報表,由主
    辦單位依娛樂稅法規定期限申報。

六、稅款繳納:
  (一)主辦單位應依娛樂稅法第九條規定期限繳納娛樂稅。
  (二)預售娛樂票券部分應依台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七條規定,以售
        票日所屬月份依前項規定期限繳納娛樂稅。
  (三)預售票持票人,如未能按指定日期、場次到場觀賞申請退票時,
        業者應檢具收回之票券加蓋「退票」印戳,報請於當月應納稅款
        中扣抵。

七、票券印製之監督管理:
    為管理起見,票券印製時印刷廠須通知本處派員監印,印成之票券及
    本處單照專用章模版送交本處保管。

八、票券訂印、申領:
    業者訂印娛樂票須填具「娛樂票券訂印單」向本處申請並同時繳納工
    本費。
    業者領用票券須填具「票券請領單」列明現存、請領數量及起訖號碼
    向本處業務科領取。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娛樂稅法及台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