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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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娛樂稅法 中華民國082年07月30日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娛樂人持用入場時
  撕斷,否則以不為代徵論處。但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查定課徵者,
  得免用娛樂票。
  前項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驗印者,按照工本費發售各
  娛樂業使用。但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
  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
  報繳代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