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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運用範圍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之行政費用、出席費及兼職交通費等經費,由本基金 之孳息收入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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