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應就小巨蛋場館經營範圍,投保火災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並將每年度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報請財政局備查。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經營管理者對於使用小巨蛋場館民眾之安全,應負
  完全責任。
  委託經營管理期間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經營管理者應負責與請求權人
  協商和解,若和解不成立,而由本府或財政局依規定賠償請求權人後,
  對於經營管理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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