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
  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服務科:納稅服務、稅務宣導、業務檢查等事項。
  二、工商稅科:營業稅稽徵行政、稽徵業務企劃、稅源資料蒐集分析事
      項。
  三、財產稅科: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工程受益
      費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四、機會稅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五、稅務管理科:清理欠稅執行、稅務管理等事項。
  六、稽核科:違章調查、複核營業稅、財產稅稽徵事項。
  七、資訊室:電腦管理、課稅資料處理及辦公室自動化等事項。
  八、法務室:違章審理處分、行政救濟、違章管理等事項。
  九、監察室:稅務風紀之查察及風紀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檔案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務等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督導、審核員、專員
  、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稅務員
  、助理稅務員、科員、辦事員、書記、雇員。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處,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等事項,其配屬員額由
  本處總員額內分配,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分處主任。
  處務會議時由處長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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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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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職│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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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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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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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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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委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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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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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導│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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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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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務室、秘書室、│
│主      任│薦任│      一七│監察室、資訊室及│
│          │    │          │十三個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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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員│薦任│      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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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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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八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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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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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委任│        十│內二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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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師│委任│      一七│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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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計師│委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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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管理師│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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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員│委任│    五五二│內一三八人得列薦│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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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稅務員│委任│    二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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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一二│內二人得到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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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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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一0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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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員│僱用│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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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任│        一│                │
│  │主  任│    │          │                │
│  ├───┼──┼─────┼────────┤
│  │專  員│薦任│        一│                │
│  ├───┼──┼─────┼────────┤
│計│股  長│薦任│        四│                │
│  ├───┼──┼─────┼────────┤
│  │科  員│委任│      一三│內三人得列薦任  │
│  ├───┼──┼─────┼────────┤
│  │辦事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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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  ├───┼──┼─────┼────────┤
│  │專  員│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三│                │
│  ├───┼──┼─────┼────────┤
│  │      │    │          │內二人得列薦任(│
│事│      │    │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  │科  員│委任│        六│稱之尾數二人與管│
│  │      │    │          │理師、會計室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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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員│委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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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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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
│  │主  任│薦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          │第八職等辦理。  │
│風├───┼──┼─────┼────────┤
│  │股  長│薦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辦事員│委任│        一│                │
│  ├───┼──┼─────┼────────┤
│室│雇  員│僱用│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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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二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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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財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