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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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財政局局長之命綜理處
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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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服務科:納稅服務、稅務宣導、業務檢查等事項。
二、工商稅科:營業稅稽徵行政、稽徵業務企劃、稅源資料蒐集分析事
項。
三、財產稅科: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工程受益
費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四、機會稅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等稽徵及行政事項。
五、稅務管理科:清理欠稅執行、稅務管理等事項。
六、稽核科:違章調查、複核營業稅、財產稅稽徵事項。
七、資訊室:電腦管理、課稅資料處理及辦公室自動化等事項。
八、法務室:違章審理處分、行政救濟、違章管理等事項。
九、監察室:稅務風紀之查察及風紀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檔案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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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督導、審核員、專員
、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稅務員
、助理稅務員、科員、辦事員、書記、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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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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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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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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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處,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等事項,其配屬員額由
本處總員額內分配,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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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分處主任。
處務會議時由處長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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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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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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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職│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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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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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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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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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委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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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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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導│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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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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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務室、秘書室、│
│主 任│薦任│ 一七│監察室、資訊室及│
│ │ │ │十三個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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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員│薦任│ 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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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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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八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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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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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委任│ 十│內二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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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師│委任│ 一七│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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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計師│委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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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管理師│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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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員│委任│ 五五二│內一三八人得列薦│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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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稅務員│委任│ 二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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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一二│內二人得到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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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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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一0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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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員│僱用│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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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任│ 一│ │
│ │主 任│ │ │ │
│ ├───┼──┼─────┼────────┤
│ │專 員│薦任│ 一│ │
│ ├───┼──┼─────┼────────┤
│計│股 長│薦任│ 四│ │
│ ├───┼──┼─────┼────────┤
│ │科 員│委任│ 一三│內三人得列薦任 │
│ ├───┼──┼─────┼────────┤
│ │辦事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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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 ├───┼──┼─────┼────────┤
│ │專 員│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三│ │
│ ├───┼──┼─────┼────────┤
│ │ │ │ │內二人得列薦任(│
│事│ │ │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 │科 員│委任│ 六│稱之尾數二人與管│
│ │ │ │ │理師、會計室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
│ ├───┼──┼─────┼────────┤
│ │助理員│委任│ 三│ │
│ ├───┼──┼─────┼────────┤
│室│書 記│委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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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
│ │主 任│薦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 │第八職等辦理。 │
│風├───┼──┼─────┼────────┤
│ │股 長│薦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辦事員│委任│ 一│ │
│ ├───┼──┼─────┼────────┤
│室│雇 員│僱用│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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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二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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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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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財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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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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