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人應填具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書,並應檢附
  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印章之下列文件影本各一份,向產業發展局提出
  :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管理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農藥管理人員證書。
  四、營業所地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農藥儲存地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農藥零售業者得免附。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營業所地址及農藥儲存地點,應符合臺北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如農藥儲存地點位於其他縣市者,應符合所在地土
  地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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