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之私設管線範圍如下: 一 引取溫泉或專用於引水至地熱孔混合產生溫泉之管。 二 連接前款之管且固著於土地之取水、集水及調節設備等附屬設施。 前項管線之起點為自溫泉露頭引取溫泉或專用於引水至地熱露頭之管線 端部;終點為管線引入溫泉水權人之溫泉儲槽入水口管線端部。但原私 設管線可作為自公共管線引水至溫泉儲槽之部分者,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