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合法溫泉水權者舊有私設管線拆除補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溫泉水權人私設管線之補償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範圍者,計算基準如下:
      ┌───────┬─────────┐
      │管徑(公釐)  │單價(元/公尺)   │
      ├───────┼─────────┤
      │100以下 150   │                  │
      ├───────┼─────────┤
      │逾100至150    │190               │
      ├───────┼─────────┤
      │逾150至250    │220               │
      ├───────┼─────────┤
      │逾250至300    │250               │
      ├───────┼─────────┤
      │逾300         │275               │
      └───────┴─────────┘
  二、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範圍者,計算基準如下:
      ┌──────┬──────────┐
      │材質        │單價(元/立方公尺) │
      ├──────┼──────────┤
      │鋼筋混凝土  │5,000               │
      ├──────┼──────────┤
      │其他        │3,000               │
      └──────┴──────────┘
  前項第一款單價以公尺為單位,不足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第二款單價
  依儲水容積每立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一立方公尺者以一立方公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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