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為執行溫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維護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
  公共安全及衛生,兼顧該地區溫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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