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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為執行溫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維護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 公共安全及衛生,兼顧該地區溫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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