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相關機關應對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輔導情形專案列管,並定期實
  施檢查。
  前項檢查應作成紀錄,其有違規者,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
  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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