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局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之審查,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提供他人溫泉使用,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
八萬五千元;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五千
元。
二、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每件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經營管理計畫書者,依前項基準減半收
費。
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或營業地址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
幣二千元。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經營許可者,免收前二項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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