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產業局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之審查,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提供他人溫泉使用,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
      八萬五千元;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五千
      元。
  二、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每件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經營管理計畫書者,依前項基準減半收
  費。
  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或營業地址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
  幣二千元。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經營許可者,免收前二項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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