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148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農林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產業局受理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
      萬五千元。
  二、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
      五千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內容者,依前項基準
  減半收費。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
  書內容實質審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核減泉量者,免收審查費。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者,免收第一項及第二項審
  查費。

  產業局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之審查,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提供他人溫泉使用,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
      八萬五千元;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五千
      元。
  二、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每件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經營管理計畫書者,依前項基準減半收
  費。
  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或營業地址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
  幣二千元。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經營許可者,免收前二項審查費。

  溫泉法施行前已為溫泉開發,得以溫泉現況使用報告書申請補辦開發許
  可者,依第三條收費基準收取審查費;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補辦
  開發許可者,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收費基準百分之十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