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
  退費。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申請案經駁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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