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施行前已提送申請案,尚未經審查許可者,應依本標準補繳審查
  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