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辦理市場管理、營運與興建,特設置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