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一辦理公有零售市場之興建支出。
  二與市場業務有關之管理與維護所需費用支出。
  三市場有關租金費用及稅捐支出。
  四辦理市場興建、管理、營運等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等經費支
  出。
  五辦理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攤商安置費用之支出。
  六償還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
  七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票
  券等之短期投資支出。
  八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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