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項目及數額
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經市場處核准使用之攤(鋪)位及其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核准變更攤(鋪)
位使用人名義者,其使用費依附表一計收。
依本條例第十條核准轉讓使用權之攤(鋪)位及其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核准
變更攤(鋪)位使用人名義者,其使用費依附表二計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