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項目及數額 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經市場處核准使用之攤(鋪)位及其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核准變更攤(鋪) 位使用人名義者,其使用費依附表一計收。 依本條例第十條核准轉讓使用權之攤(鋪)位及其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核准 變更攤(鋪)位使用人名義者,其使用費依附表二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