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
  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
  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市國小、(含附設幼稚園)國中、高中及高職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
  下簡稱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
  長會」。

  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
  合會,其組織章程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規定,召
  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與任務。
  四、會員權利與義務。
  五、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任及
      解任。
  六、會議。
  七、經費及會計。
  八、附則。

  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
  ,以利連繫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