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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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
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
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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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國小、(含附設幼稚園)國中、高中及高職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
下簡稱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
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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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
合會,其組織章程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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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規定,召
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與任務。
四、會員權利與義務。
五、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任及
解任。
六、會議。
七、經費及會計。
八、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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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
,以利連繫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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