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任期四年,續聘以一次為限。自每年八月
  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新任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
  內,由本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經公開徵求程序
  遴選出校長後,報請臺北市政府聘任之。
  校長之選任資格及遴委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校
  依據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施行要點,經校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長應於任期屆滿十個月前報請臺北市政府進行評鑑,作為校務會議決
  定是否續聘之參考。其續聘,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代表半數以上之同意。
  校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校長代行其職務,副校長亦不能視事時,由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依序代理之。校長因故辭職或出缺時,由副校
  長代理其職務至新任校長選出就職為止,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
  校長因故須於任期未屆滿前去職,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席,出席代表半數以上之同意,並辦妥各項離職手續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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