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掌理全校學生
  事務事宜,並置秘書一人,組長、輔導員、社會工作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本校另置醫師、護理師、營養師、護士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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