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校代表六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
二、校友代表三人及不具校友身分之社會公正人士三人:各類代表由學校
    校務會議各推薦三倍人選報本府圈選之。
三、本府遴派之代表三人。
前項各款委員任一性別應占該款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各款代表於推選
(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第二項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師
代表之產生方式由學校定之。
遴委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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