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於遴委會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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