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
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決議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校長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校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有具體事實足認遴委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校長候選人得向遴委
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三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自第二條第三項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
委員職缺因依序遞補致不符第二條第三項所定性別比例者,由後順序之候
補委員依序遞補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