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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協助學校落實教育部頒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執
    行,並杜絕校園體罰事件特訂定本準則。

二、目標:
  (一)協助教師提昇輔導知能,有效輔導與管教學生。
  (二)協助學生改善問題行為,進而促進身心之健全發展。
  (三)建立支援系統協助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四)保障及爭取師生合法權益。

三、對象:
  (一)輔導與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之學生。
  (二)受教師輔導與管教不當之學生。
  (三)無法有效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教師。
  (四)輔導與管教不當之教師。

四、需支援系統協助輔導與管教之學生行為類別:
  (一)外向性行為:習慣性偷竊、說謊、逃學、逃家、恐嚇、勒索、反
        抗叛逆、粗語辱罵、暴力行為、造成重大傷害、攜帶危險物品、
        連續干擾班級經營及有加入幫派之嫌疑者。
  (二)內向性行為:拒絕學習、懼怕上學、自我傷害等。
  (三)病態行為:憂鬱症、精神異常、濫用藥物、吸煙成癮、酗酒等。
  (四)性侵害行為及涉嫌從事性交易行為者。
  (五)其他需支援系統協助之行為。

五、需支援系統協助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教師
  (一)應盡不能盡而未盡輔導與管教之義務者。
  (二)未依輔導原則輔導與管教學生者。
  (三)因個人因素輔導與管教學生無效或不當者。
  (四)其他需支援系統協助者。

六、成立輔導委員會:各校應設備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除負責
    規劃、推行輔導相關工作之外,並以提昇教師輔導知能、建立協助輔
    導與管教學生支援系統與受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無效與不當事件之
    調查及處理。

七、協助輔導與管教成員及機構包括教師、家長、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
    相關人員、家長會、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成
    績考核委員會、教師申訴委員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立案心理輔
    導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警察機關、法律諮詢中心、勒戒中心、青少
    年輔導中心、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民間專案輔導機構等。

八、協助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無效與不當事件處理流程:(如附件一)
  (一)處理程序:
        1.相關人員向輔導室反應時,受理單位應於受理後三日內為立即
          必要之處理。
        2.受理單位無法處理或三日內無法為必要之處理,應向輔導委員
          會報告請求處理,輔導委員會應於兩週內為必要之處理。
        3.輔導委員會無法處理時,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並尋求協
          助處理。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無效與不當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如造成重大身心
        傷害時應速以校園危機事件處理,並依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
        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無效,經輔導委員會認定,確實造成教學困
        擾,學校應優先安排具有輔導知能之教師或志工人力協助教師。

九、支援系統協助時機:有下列情況時應立即向支援系統尋求協助:
  (一)教師自覺情緒失控時。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無效或違規情節重大者。
  (三)其他教師或相關人員發覺教師情緒失控,輔導與管教無效或不當
        時。

十、支援系統協助原則:
  (一)學生部分:
        1.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2.不得剝奪學生受教權為原則。
        3.應視情節輕重經合法程序執行之。
        4.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5.得由獎懲委員會監督並協助。
        6.得經過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二)教師部分:
        1.不要急著撇清責任。
        2.同理當事人的感受。
        3.展現處理誠意。

十一、支援系統協助措施:
    (一)學生部分:
          1.假日輔導。
          2.心理輔導。
          3.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4.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5.移請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6.其他適當措施:
           (1)召開個案會議。
           (2)請家長至校陪同學生做學習活動。
           (3)社工師(員)或心理師介入輔導。
           (4)精神疾病及心理疾病學生轉介專業醫師診斷治療。
           (5)其他適當獎懲措施。
    (二)教師部分:
          教師輔導與管教不當經查證屬實,輔導委員會備妥相關佐證資
          料,會同教師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單位,做成決議,執
          行下列措施:
          1.教師坦承面對問題,由相關人員陪同教師與家長懇談,提出
            具體可行的良策,以雙方同意之方式修改不當行為。
          2.召開輔導委員會議,並由輔導委員會指定專人積極協助教師
            情緒管理與強制教師提昇輔導知能,持續追蹤輔導為期一個
            月,持續觀察教師調適狀況三個月,教師不得拒絕,改善情
            況良好者得以結案。
          3.必要時轉介專業人員協助處理。
          4.情節重大者主動知會教師評審委員會。

十二、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學生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前項情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得向家長會投訴或請求協助。經向學校
      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十三、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其權益者,得依程序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提出申訴。

十四、本準則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之,各校得另訂定補充規定
      。